律师观点分析
(特此说明: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目的,本案中使用的称呼、日期、金额均与原判决进行了调整,不会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一、案情简介
江先生于2018年10月1日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担任总裁助理理一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合同到期后双方达成一致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截止至2025年10月1日,而江先生的工资为每月3万元,双方约定每月15日发放上一自然月的工资。
江先生在职期间一直勤勤恳恳工作,但在2024年1月公司却单方面对于江先生进行降薪,江先生明确与公司沟通后表示不同意,而公司仍一意孤行,坚持对江先生在没有任何合法合理依据的情况下采取降薪措施,并拒绝与江先生沟通。
在多次与公司沟通无果后,江先生向公司发送书面《告知函》明确告知公司其行为违反的法律规定并要求公司对于无故拖欠扣发的工资予以补足。但公司收到《告知函》后并未做出任何回应,且在发放江先生工资时仍按照降薪后标准进行发放。为此江先生只能选择被迫离职,并向公司再次发送《告知函》明确表示因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依法提出离职。在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后,江先生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足工资差额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在江先生提起劳动仲裁后,公司同样也向仲裁委提起了劳动仲裁,其主张要求江先生赔偿未办理工作交接造成的损失80万元及江先生工作失职造成的经济损失100万元。
面对公司的无理要求,江先生决定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由于江先生是第一次以被申请人的身份参与案件审理,对于收集证据、质证答辩等环节均不了解,加上自己本身劳动方面法律知识也存在欠缺,担心最终仲裁结果会不如人意,怕自己真的要向公司支付高额赔偿金,于是江先生找到吴中律师团队进行咨询,在听取律师对于案件处理思路后进行了案件委托。经过吴中律师团队的努力,
公司关于损失赔偿的主张未获得仲裁委的支持,公司对此不服,于是向区人民法院提起了一审,仍是主张江先生给公司造成损失要求进行赔偿。江先生决定继续委托我们帮助其处理该一审案件。
二、律师分析
吴中律师团队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是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公司主张江先生所造成的损失,其需要对于损失客观存在、损失系由江先生所造成、损失金额等进行充分举证。而客观上,江先生在离职发送的《告知函》中已经明确告知公司联系自己交接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且江先生已经主动将所有需要交接的材料汇总发给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存在任何未交接的情况。公司所谓的工作失职系认为江先生在工作中存在诋毁公司、未按规定请假等等,但其主张并没有证据予以支持,且亦无证据证明系江先生所为。
在确定案件思路及关键点后,吴中律师团队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关于已完成工作交接的相关证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截图等等。最终一审法院认定,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客观、充分证明江先生未完成工作交接的严重后果以及其确有工作失职行为并由此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公司未就其主张进行充分举证,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一审法院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定江先生不存在过错亦不需要赔偿公司任何损失。
在庭审过程中,不仅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还需要准备充足的证据和理论基础以及拥有丰富的庭审经验,这样才能帮助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如产生纠纷,当事人应在第一时间寻找专业律师的帮助,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案件思路要清晰、案件材料要充分、案件问题要明确,这样才能运筹帷幄之中决胜千里之外。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您的权益,我的责任。若您后续需要法律服务的话,可以联系吴中律师。
吴中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