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特此说明: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目的,本案中使用的称呼、日期、金额均与原判决进行了调整,不会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一、案情简介
2010年8月,关女士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2018年开始担任研究员一职,劳动合同约定关女士的基本工资为10000元/月,工龄工资为200元/月。2023年10月,关女士在查看公司发放的工资条时发现公司单方面将关女士的基本工资改为6000元/月,关女士和公司沟通此事,公司表示如果不同意降薪就要给关女士调换岗位,关女士明确表示不同意,之后就调岗、降薪一事双方未协商一致。关女士在网络上看到吴中律师团队所撰写的劳动法相关文章,于是决定去律所和吴中律师团队见面咨询此事。在进行专业细致的咨询解答后,关女士认可吴中律师团队的专业,当即签订委托合同并支付律师费,决定将自己案件仲裁阶段交由吴中律师团队处理。
2024年1月14日,在吴中律师团队的帮助下,关女士向北京某科技公司送达《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北京某科技公司单方面降低工资标准,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随后,吴中律师团队代理关女士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支付工资以及工资差额,并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最终经过吴中律师团队的不懈努力,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支持了关女士的请求。二、律师分析
吴中律师团队在关女士咨询案件时就已经梳理出来该案的核心点:即北京某科技公司单方降低关女士工资收入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北京某科技公司于2023年10月无故降低关女士基本工资,关女士对此明确表示不同意,可见之前双方并未就降薪一事协商一致。北京某科技公司单方面降低关女士基本工资,依据不足。故关女士要求北京某科技公司支付2023年10月、11月、12月工资及2024年1月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于法有据,仲裁委应支持我方主张。
果然,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双方的劳动关系已于2024年1月14日解除,要求北京某科技公司向关女士支付2023年10月、11月、12月工资及2024年1月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13万余元。
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对其变更实际上是对劳动合同履行内容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工作薪资待遇等条款时,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在没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降薪属于违法变更劳动合同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者如遇单位违法降薪,应积极应对,可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北京某科技公司在降薪时未与关女士友好协商,违反了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等法律原则,损害了关女士的正当权益,故其主张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在劳动争议纠纷中,案件当事人应在产生纠纷时第一时间寻找专业律师的帮助,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案件思路要清晰、案件材料要充分、案件问题要明确,这样才能运筹帷幄之中决胜千里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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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中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