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特此说明: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目的,本案中使用的称呼、日期、金额均与原判决进行了调整,不会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一、案情简介
2021年8月,李XX入职北京某公司,同日签订劳动合同,担任工人,约定工资300元/天,每月通过考勤打卡工时确定月工资。2024年9月3日李XX因工受伤,先后前往北京丰台区右安门医院以及北京积水潭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足趾损伤、右足趾骨折。因北京某公司拒绝为李XX申请工伤认定,于是2024年11月15日向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于2024年12月9日受理并于2025年2月11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李XX为工伤。2025年4月6日李XX申请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北京市丰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李XX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十级。
自2024年9月3日受伤之后,北京某公司再未向李XX支付过任何工资,包括应享受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因此,李XX于2025年4月19日向公司送达《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被迫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其受伤之日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日期间的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
公司收到李XX解除通知后,拒绝向李XX支付工资以及经济补偿。公司表示不给李XX发放工资是因为李XX自受伤后一直未到公司进行工作,并且公司未解除和李XX的劳动关系,是李XX因个人原因提出的离职。
李XX在公司不配合的情况下,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找到吴中律师团队寻求帮助。在吴中律师团队的帮助下,李XX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了立案申请。
二、律师分析
吴中律师团队在李XX咨询案件时就已经梳理出来该案的核心点:即北京某公司在李XX受伤后未向其支付工资是否合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伤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李XX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公司应依法支付李XX2024年9月3日至2024年12月3日停工留薪期工资。
因2024年12月3日后,停工留薪期已满,虽李XX未为公司提供劳动,但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其单位为李XX重新安排了工作,因此,公司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向李XX支付该期间的基本生活费。并且因李XX遭受工伤事故后,公司一直未向其支付工资,李XX以此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支付被迫离职经济补偿。
果然,仲裁委依法裁决北京某公司向李XX支付受伤之日至解除期间的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
在劳动争议纠纷中,案件当事人应在产生纠纷时第一时间寻找专业律师的帮助,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案件思路要清晰、案件材料要充分、案件问题要明确,这样才能运筹帷幄之中决胜千里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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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中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