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特此说明: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目的,本案中使用的称呼、日期、金额均与原判决进行了调整,不会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一、案情简介
2022年9月7日,何先生和北京某公司签署《劳务合同书》,合同期限为2022年9月7日至2025年9月6日,双方约定何先生在公司行政部担任行政管理,劳务报酬为工资标准税前9000元/月+绩效工资5000元/月,每月15日发放上个月的税前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于每年年底进行员工考核后发放。但实际上公司根本没有相应绩效考核流程及标准,也未对何先生进行过考核。
何先生在和公司签署合同后,一直按照合同约定向公司提供劳务服务。起初公司也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何先生应得劳务报酬。
可是自2024年3月开始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并且公司于2024年8月更换了法定代表人。由于2024年9月、10月、11月何先生一直未拿到公司发放的应得劳务报酬,于是何先生联系了公司法定代表人索要应得报酬,却被告知让去联系公司前法定代表人索要。
眼看前后两位法定代表人均对于支付劳务报酬一事来回推诿,再纠缠下去也是无果。于是,何先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拿回自己应得的劳务报酬。在找到吴中律师团队进行沟通后,何先生发现自己和公司签署的劳务合同中约定案件管辖为北京仲裁委员会。这意味着何先生的纠纷案件不能按照简单劳动案件直接向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而是需要向合同约定的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申请仲裁。
在进行案件委托后,何先生在吴中律师团队的帮助下顺利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了立案申请。
二、律师分析
在接受何先生的委托后,吴中律师团队第一时间对案情进行分析,并整理、梳理案件的证据材料。吴中律师团队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司不支付何先生劳务报酬的行为是否合理合法?如果公司进行拖欠劳务报酬的行为是不合理、不合法的,那么作为提供劳务的一方在权益受到损害时是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程序进行维权的。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是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系何先生主张公司拖欠劳务报酬迟迟不发,而关于劳务报酬发放情况的举证责任在公司,公司需要出示正常给何先生足额发放劳务报酬的证据或不发放劳务报酬的合法依据,否则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而何先生作为提供劳务的一方则需要证明自己有按照合同约定向公司提供劳务且对于自己提供的劳务公司无不满意的意思表示。
仲裁庭审中,何先生在我方的帮助下向仲裁委提交了《劳务合同书》、劳务报酬发放明细、与前后两位法定代表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以证明自己已按照约定向公司提供劳务,且公司对于何先生提供的劳务无不满意的意思表示。
反观北京某公司,其未出示有正常向何先生按时足额发放劳务报酬的记录,亦未提供其拖欠劳务报酬迟迟不发的合理依据,应承担不利后果。最终北京仲裁委员会支持我方主张,要求公司及时向何先生支付应得劳务报酬共计4.2万余元。
在遇到纠纷案件时,案件当事人应在产生纠纷时第一时间寻找专业律师的帮助,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案件思路要清晰、案件材料要充分、案件问题要明确,这样才能运筹帷幄之中决胜千里之外。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您的权益,我的责任。若您后续需要法律服务的话,可以联系吴中律师。
吴中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