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特此说明: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目的,本案中使用的称呼、日期、金额均与原判决进行了调整,不会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一、案情简介
员工赵女士于2017年6月11日入职北京某公司担任出纳岗位,双方共签署四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截止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双方约定赵女士薪资标准为1.5万元/月,公司会在每月10日发放上一个自然月的工资;社保公积金亦正常为赵女士全额缴纳。
赵女士自觉公司的待遇很是不错,于是平常工作格外努力。赵女士在某公司一直正常工作,直到2024年5月10日某公司向赵女士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赵女士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行为,故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公司考勤记录显示,2024年2月25日至4月29日期间,赵女士共有4天缺勤记录,并多次迟到、早退。《北京某公司员工手册》3.5条规定:无故不进行考勤记录或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未出勤的,视为无故缺勤;3个月内3次(含)以上无故缺勤的,公司随时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予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赵女士对于公司的解除原因和解除行为均无法认可,认为自己自入职以来一直是正常出勤,从未出现过缺勤情形,公司捏造存在缺勤事由对自己进行解除,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应向自己支付赔偿金。可是公司却坚称员工存在事实严重违纪行为,且公司员工手册中亦有明确约定,故自己的解除行为合法,没有义务向赵女士支付赔偿金。
双方就解除是否合法产生争议,无法协商一致。赵女士意识到唯有通过劳动仲裁才能帮助自己维护权益,但自己从未处理过劳动仲裁案件,也不了解劳动纠纷法律规定,于是找到吴中律师团队进行案件委托。经过吴中律师团队的努力,赵女士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的仲裁请求得到了仲裁委的支持,但公司却对此不服申请了一审诉讼,赵女士决定继续委托吴中律师团队帮助自己处理该起案件。
二、律师分析
经过对案件材料的梳理与分析研究,吴中律师团队认为,公司以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话,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民主、内容合法;2、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记载员工何种情形属于严重违纪,员工对此知情且同意;3、公司有切实证据可以证明员工确实存在严重违纪情形。想要以员工严重违纪为由进行合法进行解除的话,这三个条件都要满足。否则很可能会构成违法解除。
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是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如果没有证据或是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就本案而言,公司不想支付赵女士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话,就要拿出证据证明自己的解除行为是合法的。而公司为了证明这一点,特地向法院提交了赵女士进出公司的出入记录、《北京某公司员工手册》、工会关于解除通知的《回函》,想把这些证据作为支持自己解除行为合法的有力证据。但是吴中律师团队有着处理多起劳动争议案件的丰富经验,深知公司提交的证据是存在问题的,原因在于公司提供的门岗记录并非考勤记录,实际上北京某公司每月的考勤是指纹打卡并导出给员工签字确认,出入记录不是考勤不能作为员工是否正常提供劳动的依据。因此公司主张门岗未记录员工到岗即视为缺勤是不合理的,公司主张员工存在缺勤情形亦存在证据不足。
既然公司无法出示充分证据证明赵女士存在缺勤严重违纪行为,那么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对赵女士进行解除劳动合同就属于妥妥的违法解除,于情于理于法北京某公司都应向赵女士支付相应赔偿金。
在庭审过程中,吴中律师团队凭借自身多年的诉讼经验积累加之对法律法规的深刻研读,顺利地帮助赵女士维护了合法权益。
在劳动争议纠纷中,案件当事人应在产生纠纷时第一时间寻找专业律师的帮助,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案件思路要清晰、案件材料要充分、案件问题要明确,这样才能运筹帷幄之中决胜千里之外。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您的权益,我的责任。若您后续需要法律服务的话,可以联系吴中律师。
吴中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