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特此说明: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目的,本案中使用的称呼、日期、金额均与原判决进行了调整,不会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一、案情简介
霍XX于2021年9月7日入职北京某公司,工作地在北京市朝阳区,霍XX入职后从事财务一职,双方间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21年9月7日至2023年9月6日。双方约定霍XX的薪资待遇为9000元/月。公司会在每月20日发放上一自然月的工资,税务也会正常代为扣缴。
霍XX入职之后很是珍惜这份工作,每日按时到工作地点进行打卡上班,工作期间也很是热心负责,认真完成自己本职工作及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即使有时因工作原因需要在休息时间进行加班工作,霍XX出于公司整体利益考虑,也是充分理解并严格执行公司的工作安排。
在公司工作两年后,之前签署的劳动合同面临到期,霍XX多次向公司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的要求,但却被公司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虽然劳动合同没有及时续签上,但霍XX本着尽职尽责的原则,仍是正常按照原合同约定进行出勤工作。
本以为双方间虽然无有效合同约束,但仍是可以顺利合作的,可是2024年5月3日霍XX收到了公司法人发来的微信通知,其告知霍XX无需再到岗工作,称双方间劳动关系已于2023年9月6日到期终止。公司拒不承认霍XX合同到期后这段时间的工作付出,拒不承认双方间仍存在劳动关系。霍XX想要进行维权,但不知道该如何进行,于是找到吴中律师团队寻求帮助,希望进行案件的委托。
二、律师分析
经过对案件材料的梳理与分析研究,吴中律师团队认为本案的重点在于:能否证明霍XX和公司之间在合同到期后仍存在的是劳动关系。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公司未跟员工及时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话,霍XX可以主张二倍工资事宜。但如果无法证明双方存在的是劳动关系,那么霍XX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将得不到支持。
霍XX想要公司向其支付二倍工资的前提是双方建立有劳动关系。因此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是处理本案的首要任务。霍XX在吴中律师团队的帮助下,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主张确认自己和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以及要求公司支付未签署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是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依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为此,吴中律师团队仔细梳理了霍XX手中所掌握的材料,并向仲裁委提交合同到期后至今霍XX的工资发放记录、公司考勤记录、自己和公司领导关于续签合同的沟通记录及电话录音、霍XX个税缴纳记录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用来证明霍XX自合同到期后仍正常在公司工作的事实,且由公司负责发放薪资,双方间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隶属关系,这段期间虽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但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举证责任,员工需证明自己和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公司对此有异议的话,则需提供相反证据以辩驳。就本案而言,霍XX在吴中律师团队的指导下,向仲裁委提交了大量可以证明和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而在案件庭审中公司虽否认双方继续存在劳动关系,但公司既未提供证据进行证明,亦未对于我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合理说明。因此,公司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即确认我方当事人霍XX与公司之间在合同到期后仍存在劳动关系。
在庭审过程中,不仅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还需要准备充足的证据和理论基础以及拥有丰富的庭审经验,这样才能帮助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像这个案件中,吴中律师团队就很完美地体现了这一点,最后仲裁委也是支持了我方的观点,成功帮助我方当事人霍XX维护了合法权益,确认了双方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也支持了我方关于未签署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
在劳动争议纠纷中,案件当事人应在产生纠纷时第一时间寻找专业律师的帮助,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案件思路要清晰、案件材料要充分、案件问题要明确,这样才能运筹帷幄之中决胜千里之外。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您的权益,我的责任。若您后续需要法律服务的话,可以联系吴中律师。
吴中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