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特此说明: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目的,本案中使用的称呼、日期、金额均与原判决进行了调整,不会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一、案情简介
蓝女士于2020年5月7日入职北京某公司,担任行政部专员职位,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20年5月7日至2022年5月6日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蓝女士每月工资应当于次月10日前发放,蓝女士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8000元及绩效工资5000元。2022年蓝女士和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决定续签期限为2022年5月7日至2025年5月7日的劳动合同。
蓝女士在职期间一直勤恳工作,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及公司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但是在2024年9月7日公司却找到蓝女士进行谈话,内容为想要协商解除和蓝女士之间的劳动关系,蓝女士自认工作算是认真负责,平时也不存在什么失误,实在想不通公司为何突然要解除。公司却推脱说是公司业务变动岗位调整,在蓝女士问及公司的赔偿打算时,公司表示只能给到经济补偿N。蓝女士觉得公司给出的赔偿方案远低于自己的心理预期,于是未进行答应,只回复考虑一下。
2024年9月9日,蓝女士正常上班途中突感身体不适,于是进行请假就医,经检查发现自己已怀有身孕。蓝女士对此既惊讶又惊喜,格外珍惜这个当母亲的机会。考虑到自己孕期、产期需要有一份稳定的工作以及后续生育津贴事宜,于是蓝女士决定不接受公司的协商解除方案。蓝女士于当日返岗后就及时联系自己的领导,向其表明自己现在处于孕期,想要继续在公司进行工作,不接受公司的协商解除方案。领导表示会将蓝女士的情况如实上报给公司。蓝女士本以为自己在公司工作了这么久,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加上自己现处于女性特殊时期,认为公司怎么着也不会再提解除劳动关系的事情了。
结果让蓝女士意想不到的是,2024年9月13日,蓝女士收到了公司发送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中载明:“因公司业务变动岗位调整,公司已与2024年9月7日就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一事与你达成一致,双方均同意劳动关系于2024年9月13日终止,请尽快配合公司办理解除流程”。
蓝女士收到公司作出的解除通知书后感到很荒谬,首先,公司是有找到自己进行谈话,但也仅仅是谈话,且自己并未答应公司的补偿方案。其次,发现自己处于怀孕这一特殊时期时,自己也及时向公司说明了情况,且再次强调自己不接受协商解除方案。但现在公司却虚构事实,称自己已经答应协商解除,这根本就是公司的编造之词。蓝女士觉得这肯定是公司看自己怀孕了,不想承担后续责任,所以找出的借口。
蓝女士意识到自己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但是自己是第一次处理劳动纠纷案件,对于收集证据、举证质证等环节均不了解,再加上自己本身劳动方面法律知识也存在欠缺,于是蓝女士经朋友介绍联系上了吴中律师团队,想要进行案件委托,希望我们能帮助她维护合法权益。
二、律师分析
吴中律师团队介入后及时向蓝女士了解了案件的具体情况,并对案件材料进行了梳理与分析研究,吴中律师团队认为,在蓝女士和公司就协商解除一事未谈拢的情况下,公司无合法事由单方面进行解除劳动合同,大概率构成违法解除。且根据法律规定,女性三期内无特殊情形一般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明知蓝女士有孕在身仍单方强制解除,属于违法解除。根据蓝女士的实际情况,吴中律师团队建议蓝女士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恢复劳动关系,这样对于蓝女士来说更为合适。蓝女士在了解清楚后也认可了这一思路。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是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如果没有证据或是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就本案而言,北京某公司不想恢复和蓝女士之间劳动关系的话,需要拿出证据证明自己的解除行为是合法的,以及岗位已不可恢复。而公司为了证明这一点,特地向仲裁委提交了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协议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及通知蓝女士办理交接工作的邮件记录。想要通过这些证明公司和蓝女士之间的劳动关系已解除,并且属于合法解除,以及已通知办理交接,劳动关系不存在恢复可能性。
但是公司的主张并不能成立。首先,公司提交的《协商解除协议书》中并没有蓝女士的签字,无法证明双方同意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其次,我方向仲裁委提交了蓝女士的请假记录以及医院诊断怀孕的证明,还有蓝女士和领导关于怀孕报备以及不接受协商解除的沟通记录。这些足以证明公司在明知员工怀孕的情况下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违法行为。
至于劳动关系能否恢复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劳动关系无法恢复,比如:劳动者已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矛盾激化,缺乏恢复劳动关系的人和性因素;岗位已由其他人替代;岗位不存在;公司与劳动者之间失去信任基础等。对此,吴中律师团队向仲裁委进行相应举证,证明劳动关系恢复的可行性。首先,我方向仲裁委提交了蓝女士被解除后自行缴纳社保的记录证明未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其次提交了蓝女士在职期间多次策划、积极参与公司多场大型活动的照片以及多次获取“优秀员工”称誉的合影照片,证明在被解除前蓝女士一直与公司相处融洽。最后,我方提交公司在招聘软件上传的招聘蓝女士岗位的帖子,证明之前蓝女士从事岗位空缺,完全可以重新返岗工作。最后,仲裁委认为,在公司无法举证证明自己解除行为合法,且无法证明和蓝女士的劳动关系已无法恢复的情况下,公司应承担不利后果,即解除行为违法且应当恢复与蓝女士之间的劳动关系。
在仲裁庭审过程中,吴中律师团队凭借自身多年的实践经验积累加之对法律法规的深刻研读,最终成功说服了仲裁员,顺利地帮助蓝女士维护了合法权益。
在劳动争议纠纷中,案件当事人应在产生纠纷时第一时间寻找专业律师的帮助,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案件思路要清晰、案件材料要充分、案件问题要明确,这样才能运筹帷幄之中决胜千里之外。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您的权益,我的责任。若您后续需要法律服务的话,可以联系吴中律师。
吴中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