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特此说明: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目的,本案中使用的称呼、日期、金额均与原判决进行了调整,不会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一、案情简介
委托人XX女士于1997年6月1日入职四川一家公司,2007年公司将XX女士调任到北京XX司工作,担任部门经理一职,此后XX女士一直在北京工作至今,2020年开始工资调整为每月3.5万元。2022年8月1日,北京XX司向XX女士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通知书中载明“四川总部董事会考虑到,你过去五年业绩不达标,现公司决定于2022年8月31日起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
接到解除通知后,XX女士明确表示不同意离职,并要求公司出具业绩不达标的合理依据。XX女士称,自己在四川XX公司工作了10年,后又因公司的原因被调任到北京,在北京XX司工作长达15年,一直以来恪尽职守,不存在通知书中所说的业绩不达标问题。对此,公司没有办法拿出合理依据,于是多次找到XX女士协商。协商过程中,公司主张自己并非是单方面辞退,而是与XX女士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只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北京XX司方认为,XX女士在这里工作十五年,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5万元,公司同意支付经济补偿52.5万元。
XX女士认为,自己的工作年限应当从1997年在四川XX公司工作时开始计算,至今已经有25年,并非北京XX司所说的15年。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XX女士于是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但是由于XX女士本身没有处理劳动纠纷案件的经验,亦对于劳动方面法律知识了解不够深入,加之案件庭审过程中XX女士过于紧张无法正常表达自己观点,因此XX女士自行进行的劳动仲裁以及法院一审程序均以未获得支持收尾。XX女士收到一审判决后很是失望,但还是想了解下自己案件还有无进行二审上诉的必要。于是找到了吴中律师团队进行咨询,希望律师帮自己分析下案件二审改判的可能性。
吴中律师团队在了解案情经过后,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XX女士系服从公司安排调任至北京,工作年限应当包含在四川工作的十年。因为XX女士之前自行处理过该案件的两个程序,但结果都不太让人满意。所以这次XX女士决定委托吴中律师团队代理自己向二审法院进行上诉。
二、律师分析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为工作每满1年赔偿1个月本人工资;而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员工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为经济补偿的二倍。
在本案中,公司主张XX女士业绩不达标,却无法拿出XX女士业绩不达标的考核证据,且公司也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规定可以以业绩不达标为由辞退员工。此外,虽然公司多次找到XX女士谈离职事宜,但是XX女士从未表示同意,公司系违背XX女士的意愿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XX女士支付赔偿金而非经济补偿。
其次,XX女士先后在四川、北京工作,工作的两家公司为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XX女士工作地址的变动系接受公司指派,而非因个人原因从四川XX公司离职;且XX女士与四川XX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总公司也并未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随即XX女士在北京XX司入职。基于以上原因,XX女士在四川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合并计算至在北京XX司的工作年限内,共计25年,在吴中律师团队的帮助下,最终我方的诉讼请求获得了二审法院的支持。法院判决公司应依法向XX女士支付175万元的赔偿金。
在实践中,有许多公司为了降低自己的赔偿责任,解除与员工的原劳动合同后,再用另一家公司的名义签订新劳动合同,而员工的岗位和薪资待遇等往往保持不变。正是因为岗位与薪资待遇等没有发生变化,很多员工对新签合同的行为并不设防,认为没有影响到自己的工作,但是不久后却被公司辞退,且支付的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都是按照新签合同之后的工作年限来计算的。公司的这种行为明显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原劳动合同内的工作年限也并不是公司可以随意决定舍弃的。如果遇到这样的事情,建议员工可以寻求律师帮助,委托律师介入,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主张应得的赔偿金额。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您的权益,我的责任。若您后续需要法律服务的话,可以联系吴中律师。
吴中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