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特此说明: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目的,本案中使用的称呼、日期、金额均与原判决进行了调整,不会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一、案情简介
汪XX于2016年8月17日入职北京某公司,任职职位为项目经理,和公司签署的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为每月18000元,工资发放形式为银行卡转账,工资支付周期为当月发放上个月工资。
汪XX自入职公司以来,一直勤恳认真工作,从没有出现过工作失误,也从未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但是公司自2023年年初就开始无故拖欠汪XX工资,本应按时发放的工资迟迟不发。针对公司这一行为,汪XX多次联系公司要求按约定日期发薪,每次催促后公司都说尽快安排,但仍迟迟未进行发放。
眼看通过与公司进行协商的方式是无法拿回自己的工资了,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汪XX在联系吴X律师团队进行咨询后,决定听取我们的建议,于2023年6月15日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公司提出被迫离职,然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发放拖欠的工资并依法支付相应经济补偿。汪XX觉得自己的案件较为简单,于是决定由自己来亲自处理这起案件。本以为自己的请求事项获得仲裁委支持是毫无疑问的,可是汪XX忽略了自己不具备案件处理经验以及足够的法律知识储备,加之第一次参与案件审理汪XX过于紧张,庭审中亦是存在较大问题。在知道自己仲裁请求未被支持后,汪XX深刻意识到自己的维权之路还是需要专业人士进行帮助才行,于是汪XX再次找到吴X律师团队,希望我们可以接受她的委托,帮助其向一审法院进行起诉,为其争取合法权益。
二、律师分析
在接受汪XX的案件委托后,吴X律师团队再次对汪XX案件进行系统分析。经过对案件材料的梳理与分析研究,吴X律师团队认为,公司自2023年年初就开始无故拖欠汪XX的工资,经汪XX多次催促联系,仍是未进行补发。直至汪XX向公司提出被迫离职又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之时,公司仍拖欠汪XX长达半年的工资未发放,属于法律规定的拖欠工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汪XX这种被拖欠工资的情形是可以据此提出被迫离职,并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经济补偿的。
公司在法院庭审过程中,主张公司已于2023年6月20日向汪XX转账了2、3月份的工资。公司声称是因为公司的人员比较多核算发放工资需要时间,所以才会晚发工资,且汪XX入职后就知道这一情况,认为公司晚发工资的行为不属于拖欠工资。
在我方将法律及事实证据均明确指出、提供的情况下,公司眼看拖欠工资这一事实无法解释,为了减少要支付的经济补偿的金额,开始在汪XX的工作年限上做手脚,声称汪XX是2020年才来到公司进行的工作,主张汪XX要求的经济补偿金额与实际情况不符,索要金额过高。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公司口口声声说汪XX2020年才来到公司进行工作,但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反观我方,关于汪XX之前签过的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都有向一审法院进行提供、多年来的工资流水记录、社保缴纳记录亦已完整提供。
北京某公司见在汪XX工作年限上作假失败,又声称汪XX不是提的被迫离职,而是因自己个人原因进行的离职,主张这种情况下即使公司存在拖欠工资,也不需要向汪XX支付任何补偿。北京某公司说汪XX是个人原因离职,却未提供任何证据进行证实。反观我方,由于离职申请表的原件由公司进行拿走保管,所以我方提供的是离职申请表照片的打印件,上面显示汪XX离职事由为:因公司拖欠今年2月至今的工资故本人提出被迫离职,申请表上有项目经理、行政部主管、财务部主管、公司总监等人员的签字。公司未能举证汪XX实际离职原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基于上述分析,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充足的证据和理论基础作支撑,结合吴X律师团队丰富的庭审经验,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观点,成功帮助我方当事人汪XX维护了合法权益。
在劳动争议纠纷中,案件当事人应在产生纠纷时第一时间寻找专业律师的帮助,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案件思路要清晰、案件材料要充分、案件问题要明确,这样才能运筹帷幄之中决胜千里之外。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您的权益,我的责任。若您后续需要法律服务的话,可以联系吴X律师。
吴中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