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特此说明: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目的,本案中使用的称呼、日期、金额均与原判决进行了调整,不会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一、案情简介
梁XX于2014年1月17日入职北京某公司,从事保洁人员一职,梁XX和公司之间未签署任何合同或协议。双方口头约定梁XX的薪资待遇为6000元/月,每周工作6天。公司会在每月15日发放上一自然月的工资。
梁XX自入职以来一直勤恳工作,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及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即使有时被公司要求在休息时间进行加班工作,梁XX出于公司整体利益考虑,也未对此进行提出异议,充分理解并严格执行公司的工作安排。
鉴于自入职后自己和公司都严格按照双方约定进行履行彼此义务,所以即使未签署合同或协议,但梁XX觉得公司和自己都是重视信誉的,所以签不签合同对自己权益也没有什么不利影响。本以为双方间会一直和谐相处下去,可是2024年8月梁XX被公司领导找到谈话,领导表示由于公司经营安排,之后打算将公司的保洁业务交给第三方公司负责,故梁XX的保洁职位将会被裁撤。公司希望梁XX抓紧找下一份工作,且积极配合公司办理离职手续。梁XX觉得自己在公司工作十余年,现在公司想要解除自己,自己也是愿意进行配合的,但要求公司依法向自己支付应得赔偿金。但是公司却辩称和梁XX之间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间是劳务关系,而解除劳务关系是不需支付赔偿或补偿的。
梁XX没想到公司会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否认和自己之间的劳动关系,想要维护自己的权益,但自己和公司之间确实未签署任何劳动合同,也不清楚还能通过哪些材料证明自己和公司的关系。加上自己对劳动方面法律知识了解的不多,梁XX明白仅靠自己进行维权想要胜诉基本是不大可能的。在梁XX意识到自己可以向专业律师寻求帮助后,在第一时间找到了吴X律师团队进行咨询以及听取律师对于自己案件的分析和处理思路。梁XX对于吴X律师团队的专业水平很是信任,遂决定委托吴X律师团队全权代理自己处理这起劳动纠纷案件。
二、律师分析
经过对案件材料的梳理与分析研究,吴X律师团队认为本案的重点在于:能否证明梁XX和公司之间存在的是劳动关系。如果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话,那么后续在公司进行解除时,梁XX才能主张相应赔偿金。如果无法证明双方存在的是劳动关系,而被认定为劳务关系的话,基于劳务关系的解除不涉及补偿或赔偿,那么梁XX将不可能获得赔偿金。故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是处理本案的当务之急。梁XX在吴X律师团队的帮助下,顺利向仲裁委申请了劳动仲裁,主张自己和公司之间一直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是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依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为此,吴X律师团队仔细梳理了梁XX手中所掌握的材料,并向仲裁委提交工资卡银行流水记录、工作照片及视频、公司考勤记录、梁XX的工卡及工服、梁XX与公司领导的沟通记录、公司系统中关于梁XX工作年限的记载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用来证明梁XX自入职以来就一直由公司进行管理,且由公司负责发放薪资,双方间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隶属关系,虽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但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举证责任,员工需证明自己和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公司对此有异议的话,则需提供相反证据以辩驳。就本案而言,梁XX在吴X律师团队的指导下,向仲裁委提交了大量可以证明和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而在仲裁庭审中公司虽主张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存在劳务关系。但公司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劳务关系的存在,亦未对于我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合理说明。因此,公司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即确认我方当事人梁XX与公司之间确实存在劳动关系。
在庭审过程中,不仅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还需要准备充足的证据和理论基础以及拥有丰富的庭审经验,这样才能帮助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像这个案件中,吴X律师团队就很完美地体现了这一点,最后仲裁委也是支持了我方的观点,成功帮助我方当事人梁XX维护了合法权益,确认了双方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在劳动争议纠纷中,案件当事人应在产生纠纷时第一时间寻找专业律师的帮助,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案件思路要清晰、案件材料要充分、案件问题要明确,这样才能运筹帷幄之中决胜千里之外。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您的权益,我的责任。若您后续需要法律服务的话,可以联系吴X律师。
吴中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