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特此说明: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目的,本案中使用的称呼、日期、金额均与原判决进行了调整,不会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一、案情简介
委托人沈女士于2019年10月17日入职北京某公司,担任行政部专员一职,沈女士和公司之间未签署任何合同或协议。双方口头约定沈女士的薪资待遇为12000元/月,每周工作5天。公司会在每月15日发放上一自然月的工资。
沈女士自入职以来一直勤恳工作,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及公司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即使频繁地被公司要求在休息时间进行加班工作,但沈女士出于公司整体利益考虑,就未对此进行提出异议,充分理解并严格执行公司的工作安排。
鉴于自入职后自己和公司都严格按照约定进行履行彼此业务,所以即使未签署合同或协议,但沈女士觉得公司和自己都是重视信誉的,所以签不签合同对自己权益也没有什么不利影响。本以为双方间会一直和谐相处下去,可是2024年9月沈女士被部门领导找到谈话,领导表示公司有意解除和沈女士之间的口头约定,之后双方均不必再履行约定义务。沈女士后知后觉意识到,公司这是想要解除自己,于是坚持要求公司说出解除的理由,公司给出的解除事由是沈女士不能胜任。沈女士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公司这是违法解除,应向自己支付赔偿金。但是公司却辩称和沈女士之间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间是劳务关系,而解除劳务关系是不需支付赔偿或补偿的。
沈女士没想到公司会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否认和自己之间的劳动关系,想要维护自己的权益,但自己和公司确实未签署劳动合同,也不清楚还能通过哪些材料证明自己和公司的关系。加上自己对劳动方面法律知识了解的不多,沈女士已经可以预见仅靠自己维权的败诉惨烈局面。经朋友开导后,沈女士意识到自己可以向律师寻求帮助,有专业人士的帮助,相信案件一定会迎来好的结果。在向吴中律师团队进行咨询以及听取律师对于自己案件的分析和处理思路后,沈女士对律师很是信任,遂决定委托吴中律师团队全权代理自己处理这起劳动纠纷案件。
二、律师分析
经过对案件材料的梳理与分析研究,吴中律师团队认为本案的争议点在于:1、沈女士与公司之间是否建立有劳动关系?2、北京某公司对沈女士的解除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如果经证实,沈女士确实与北京某公司之间建立有劳动关系,且公司解除事由确实违法,那么沈女士关于确认劳动关系以及要求支付赔偿金的主张都应得到支持。沈女士在吴中律师团队的帮助下,顺利向仲裁委申请了劳动仲裁。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是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依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为此,吴中律师团队仔细梳理了沈女士手中所掌握的材料,并向仲裁委提交工资卡银行流水记录、工作照片及视频、公司考勤记录、沈女士的工卡及工服、沈女士与公司领导的沟通记录、公司发送的关于解除的邮件记录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用来证明沈女士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以及沈女士被公司解除的事实。
根据举证责任,员工需证明被解除事实,而公司则应对自己解除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说明。就本案而言,公司以员工不胜任为由进行解除需要公司进行相应举证证明员工不胜任,且面对员工不胜任的情况,公司应采取的措施是对其进行转岗或培训,经转岗或培训后仍不能胜任的,才能支付经济补偿解除双方间劳动关系。如果公司以员工不胜任直接进行解除,未经转岗或赔偿的话,极可能构成违法解除,需要向员工支付赔偿金。而在仲裁庭审中公司虽主张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而且自己解除行为也不属于违法解除,但公司未进行相关举证,亦未对我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合理解释。因此,公司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即确认我方当事人沈女士与公司之间确实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公司解除行为确实属于违法解除,公司应向沈女士支付赔偿金。
在庭审过程中,不仅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还需要准备充足的证据和理论基础以及拥有丰富的庭审经验,这样才能帮助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像这个案件中,吴中律师团队就很完美地体现了这一点,最后仲裁委也是支持了我方的观点,成功帮助我方当事人沈女士维护了合法权益,确认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依法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在劳动争议纠纷中,案件当事人应在产生纠纷时第一时间寻找专业律师的帮助,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案件思路要清晰、案件材料要充分、案件问题要明确,这样才能运筹帷幄之中决胜千里之外。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您的权益,我的责任。若您后续需要法律服务的话,可以联系吴中律师。
吴中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