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中律师
吴中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754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北京-东城区专职律师
18710190001查看服务地区

欢迎北京地区用户来电咨询(服务时间:08:00-21:59)

咨询我
08:00-21:59

员工拒绝公司变更工作地点的安排后被解除,仲裁委认定公司违法解除,支持恢复劳动关系!

发布者:吴中律师 时间:2025年05月14日 713人看过 举报

2025-05-14

律师观点分析

(特此说明: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目的,本案中使用的称呼、日期、金额均与原判决进行了调整,不会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一、案情简介

李女士于2020年5月23日入职北京某公司处,担任数据分析师职位,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期限至2020年5月23日至2022年5月22日,其中试用期约定为2个月。双方约定,李女士每月工资为25000元,试用期内工资为20000元/月,公司将在次月20日前向李女士发放上一自然月工资。

李女士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决定续签劳动合同,第二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22年5月23日至2025年5月22日。

李女士入职后在公司的安排下进入公司下属项目进行工作,工作地址在北京市朝阳区。李女士自入职以来一直勤恳工作,认真完成公司交代的各项任务,其在项目中也展现了自己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得到了身边很多同事的夸奖。

本以来自己和公司、和同事都相处的很是融洽,可是2024年4月18日李女士被公司告知要求其自所在项目退场,并要求李女士在进入其他项目前回到位于通州区的公司总部进行坐班,公司下一步打算推荐李女士进入位于平谷区的新项目工作。考虑到自己新项目地址离自己居住地较远,李女士对此就很是犹豫。加之想弄清楚公司变动工作地点的原因,于是李女士找到公司老板进行询问,被告知变动原因是李女士工作能力不足。李女士对于公司主张变动原因无法认可,且变动后对自己生活、工作将造成极大不便利,于是李女士综合考虑后还是拒绝了公司的要求,并表明自己将会正常到原项目地点进行工作。

公司则表示,劳动合同中有约定“公司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员工工作地点”,现因李女士个人工作能力不足,故公司对其进行变动工作地点是合理的。再次要求李女士按照公司安排按时去新项目报到,否则公司将视为旷工处理。

李女士坚持在原项目上进行工作,但在2024年5月9日却收到了公司送达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解除理由为2024年4月19日至今李女士存在长期旷工,故公司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李女士想要维权,却不知道该如何进行,于是找到吴中律师团队寻求帮助,希望在律师的帮助下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律师分析

经过对李女士案件材料的梳理与分析研究,吴中律师团队认为:公司的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原因在于:首先,即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但该变更情况也应具备合理性。就李女士的情况而言,公司主张因李女士工作能力不足的缘故才进行的工作地点变动,公司对此需承担举证责任。其次,李女士在拒绝公司的变动安排后,未主动离职或是旷工在家,而是坚持在原项目上进行工作,既然李女士有在继续工作,那么公司以李女士存在旷工进行的解除就没有依据,是站不住脚的,应属于违法解除。

李女士在听完律师对于案件的分析后,表示自己也对劳动法律有所了解,知道违法解除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主张赔偿金。在被律师告知违法解除既可以选择恢复劳动关系,也可以选择主张赔偿金二选一后,李女士在丰富劳动法律知识的同时,也在思索最适合自己的选择。最后,李女士综合衡量后,还是觉得选择恢复劳动关系会使得自己利益更大化,于是李女士就案件进行了委托,希望我们可以帮其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违法解除,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是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就本案而言,李女士需要证明自己与公司建立有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被公司解除的事实;而公司则需对解除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说明。

在仲裁庭审中,吴中律师团队向仲裁委提交了李女士和公司签署的两份劳动合同、李女士工资发放记录、社保公积金缴纳记录、个税缴纳记录、李女士拒绝变动工作地点后到原项目上班的自行打卡记录、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证明李女士在拒绝公司变动工作地点安排后,虽未到新项目进行报到,但在原项目上坚持继续上班,不存在公司主张的旷工事实,进一步证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无合法事由,属于违法解除。

而反观北京某公司,其向仲裁委提交了《员工手册》《公司奖惩制度》以及多份聊天记录,公司虽坚称变动工作地点是因为李女士存在能力不足的情况,但聊天记录中未明确显示李女士能力不足,且

公司亦未就认定李女士工作能力不足所依据的客观事实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并且公司在庭审中也是认可李女士确实有在原项目正常出勤的,那么公司以李女士旷工为由进行解除确有不当,应属违法解除。

至于劳动关系能否恢复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劳动关系无法恢复,比如:劳动者已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矛盾激化,缺乏恢复劳动关系的人和性因素;岗位已由其他人替代;岗位不存在;公司与劳动者之间失去信任基础等。对此,吴中律师团队向仲裁委进行相应举证,证明劳动关系恢复的可行性。首先,我方向仲裁委提交了李女士被解除后自行缴纳社保的记录证明未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其次提交了李女士在职期间多次评优评先的照片,证明在被解除前李女士一直与公司相处融洽。最后,我方提交目前原项目未完成仍有其余员工在进行工作的情况,证明李女士完全可以重新返岗工作。最后,仲裁委认为,在公司无法举证证明自己解除行为合法,且无法证明和李女士的劳动关系已无法恢复的情况下,公司应承担不利后果,即解除行为违法且应当恢复与李女士之间的劳动关系。

在案件庭审过程中,不仅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还需要准备充足的证据和理论基础以及拥有丰富的庭审经验,这样才能帮助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在劳动争议纠纷中,案件当事人应在产生纠纷时第一时间寻找专业律师的帮助,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案件思路要清晰、案件材料要充分、案件问题要明确,这样才能运筹帷幄之中决胜千里之外。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您的权益,我的责任。若您后续需要法律服务的话,可以联系吴中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纠纷、劳动纠纷、继承纠纷、交通事故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公司之间纠纷、企业风控等业务。吴中律师为北京专职执业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东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2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劳动纠纷、房产纠纷、继承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1110120********27 婚姻家庭、离婚、劳动纠纷、房产纠纷、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