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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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员工上下班未打卡存在旷工为由扣除当天工资,员工因此主张被迫离职,仲裁认定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

发布者:吴中律师 时间:2025年05月12日 664人看过 举报

2025-05-12

律师观点分析

(特此说明: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目的,本案中使用的称呼、日期、金额均与原判决进行了调整,不会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一、案情简介

2019年3月23日,蒋先生入职北京某公司处,担任公司技术部职员一职,入职后双方共签订两份书面劳动合同,第二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22年3月23日至2025年3月22日。双方约定蒋先生工资标准为13000元/月,每月20日左右由公司向蒋先生支付上一自然月工资。蒋先生自入职以来一直遵守公司各项管理规定,完成本岗位工作及公司安排的各项任务。

2024年12月20日,蒋先生收到了公司发放的11月份本人工资,本以为是和往常一样的金额,蒋先生也没太在意。直到中午时蒋先生的爱人联系蒋先生询问薪资发放情况,于是蒋先生直接截图银行到账短信通知给爱人发送了过去。也是在这时,蒋先生才发现自己的工资金额不对,和正常情况相比少了好几百元。虽然少发金额不是特别多,但也是蒋先生辛勤劳动应得报酬,于是蒋先生联系到公司财务人员询问薪资少发的原因,经财务人员核实后发现原来是蒋先生在11月21日存在一日旷工,当天工资是需要扣除的,也因此导致蒋先生的11月份工资比起之前存在减少。

蒋先生向财务表示自己11月份不存在旷工,11月21日也是有正常出勤的。财务表示员工的考勤不归他们负责,需要蒋先生联系负责自己考勤记录的部门领导进行说明情况,需由其部门领导通知财务才能进行改正。于是蒋先生回到所属部门,找到自己的直属领导说明情况,表明自己当天是有正常出勤的,不存在旷工一说。领导找到11月份本部门员工的打卡考勤记录,记录显示蒋先生在11月21日未进行上下班打卡。蒋先生表示自己当天有按照公司要求进行上下班打卡且到岗工作,不清楚是何原因导致自己打卡未成功,并表示如果公司需要自己出示证明有到岗工作的证据,自己也是可以进行配合的,希望公司查清楚后可以为自己补足工资。

但部门领导却坚称,公司有规定只要员工未上下班打卡就视为旷工,不区分员工有无实际到岗工作,均需扣除当日工资。蒋先生觉得公司这样做很是不合理,首先,领导说公司有这项规定,但是自蒋先生入职以来从未见过甚至听说过此项规定;其次,不应单凭打卡考勤记录就判定员工是否到岗工作,可能打卡了但员工却未到岗,也可能没打卡但员工却正常到岗,认为公司在处理这种事情时,应采用更为合理的方式。

蒋先生想要维权,拿回自己应得的工资差额部分,但经和公司多次协商,彼此闹得很是不愉快。蒋先生自觉公司极大可能是不会支付的,也被公司的态度弄得很伤心,有不想继续工作离职的想法,但走之前还是想争取下最大权益,于是找到吴中律师团队,希望我们能帮助他分析下后续处理思路。

二、律师分析

在了解蒋先生目前所遇境况后,吴中律师团队对于蒋先生的案件进行了梳理和分析研究,吴中律师团队认为:公司在没有规章制度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仅以员工打卡考勤缺勤尚未调查员工实际到岗的情况下就单方面作出扣除当天工资的决定,且在员工发现且提出异议要求公司审查清楚进行补足时,仍是对此置之不理,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符合法定被迫离职情形。因此吴中律师团队建议蒋先生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发送《被迫离职通知书》,写清楚自己被迫离职的事由,并保存相关证据。蒋先生对于吴中律师团队热心负责的态度很是感动,决定将自己的这起案件全权委托给我们来处理。我们在和蒋先生讨论后续案件思路后决定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员工被迫离职的经济补偿。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是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仲裁庭审过程中,吴中律师团队提交了蒋先生和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蒋先生工资发放记录、社保公积金缴纳记录、个税缴纳记录、蒋先生24年11月21日工作邮件往来记录及工作群消息回复记录以及当日上下班打车乘车记录、关于蒋先生24年11月21日正常出勤工作的同事证人证言以及蒋先生发现薪资少发后和财务以及直属领导的沟通记录、《被迫离职通知》。以证明蒋先生在24年11月21日确实是正常出勤到岗工作,不存在公司所述缺勤旷工事实;以及公司确实有按照缺勤旷工对蒋先生进行了扣除当日工资,蒋先生因此提出了被迫离职。

北京某公司虽坚称有关于未打卡考勤视为旷工的规定,坚持自己扣除蒋先生当日工资的行为是合理的。但公司既无法拿出有该项规定的证据,又无法说明自己扣工资行为的合理性,需对此承担不利后果。即员工上下班未打卡,公司将此视为旷工并进行扣除了其当日工资,此行为不合理也不合法,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员工因此提出被迫离职合法。

在庭审过程中,不仅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还需要准备充足的证据和理论基础以及拥有丰富的庭审经验,这样才能帮助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像这个案件中,吴中律师团队就很完美地体现了这一点,最后仲裁委也是支持了我方的观点,认为公司扣除工资违法,员工因此提成被迫离职成立,公司需要依法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在劳动争议纠纷中,案件当事人应在产生纠纷时第一时间寻找专业律师的帮助,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案件思路要清晰、案件材料要充分、案件问题要明确,这样才能运筹帷幄之中决胜千里之外。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您的权益,我的责任。若您后续需要法律服务的话,可以联系吴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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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北京-东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2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劳动纠纷、房产纠纷、继承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1110120********27 婚姻家庭、离婚、劳动纠纷、房产纠纷、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