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特此说明: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目的,本案中使用的称呼、日期、金额均与原判决进行了调整,不会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一、案情简介
蒋先生于2019年7月13日入职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期限自2019年7月13日起至2024年7月12日止,蒋先生在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研发工程师一职。双方约定,蒋先生每月工资应当于次月15日前发放,蒋先生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18000元及绩效工资6000元。
2022年10月25日蒋先生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及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达成一致,蒋先生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3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主体由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蒋先生的劳动关系转移至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并且在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对此事亦盖章表示认可。
自2022年10月25日起蒋先生的《劳动合同》主体及劳动关系均转移至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处,双方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在2024年7月12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因公司原因,双方一直未进行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但蒋先生一直在公司正常提供劳动。
2024年11月21日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联系蒋先生,要求蒋先生补签书面劳动合同,蒋先生对此明确表示劳动合同时间需按照签订当日时间为准,但公司却表示不同意,需按照实际续签日期即2024年7月13日签署。因对于签署劳动合同日期有争议,双方未进行补签劳动合同。
2024年12月12日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向蒋先生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认为蒋先生未补签书面劳动合同,明确表示双方劳动关系于2024年12月12日终止并要求蒋先生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蒋先生自入职以来一直勤恳工作,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及公司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合同到期后未及时续签的责任也不在自己。且自己拒绝公司补签要求也是合理合法的,现仅因自己拒绝公司补签要求就导致劳动关系被终止,自己陷入无工作无收入的困境显然是不合适的。
蒋先生意识到自己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但是自己是第一次处理劳动纠纷案件,对于收集证据、举证质证等环节均不了解,再加上自己本身劳动方面法律知识也存在欠缺,于是蒋先生联系上了吴中律师团队,想要进行案件委托,希望我们能帮助他主张合法权益。
二、律师分析
吴中律师团队介入后及时向蒋先生了解了案件的具体情况,并对案件材料进行了梳理与分析研究。吴中律师团队认为,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既然同意将蒋先生和某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主体变更为自己,并认可其工作年限连续计算,那么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一同遵守。在蒋先生的劳动合同到期时公司应当依法和蒋先生进行续签,如果劳动合同未续签的情况下蒋先生依然正常在岗工作的话,是可以向公司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这是合理合法的。
关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这一行为,吴中律师团队认为,公司要求蒋先生补签劳动合同,合同签订日需要倒签为2024年7月13日,这属于不当地排除了蒋先生主张二倍工资差额的权利,蒋先生对此予以拒绝是合法合理的。公司在此时做出的终止合同行为属于违法终止,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支付赔偿金。
向蒋先生阐明其可主张的权益除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外,还可以要求公司向自己支付赔偿金,蒋先生也认可吴中律师团队的案件处理思路。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是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如果没有证据或是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就本案而言,劳动者需要证明自己和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到期后未进行续签而自己一直在正常工作以及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事实;而公司不想支付蒋先生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话,就需要举证证明合同未到期或是已经跟劳动者进行了及时的续签。
在庭审过程中,我方向仲裁委出示了原劳动合同、三方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主体的协议、蒋先生工资流水记录、社保公积金缴纳记录、与公司领导关于合同续签日期事宜的沟通记录、合同到期后自己正常工作的照片录像、《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等证据,以用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合情合法合理。而反观公司方,公司既拿不出合同未到期的证据,又拿不出已跟劳动者及时续签的证据,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双方间劳动合同确已到期且未进行续签。
在仲裁庭审过程中,吴中律师团队凭借自身多年的实践经验积累加之对法律法规的深刻研读,最终成功说服了仲裁员,作出裁决要求公司依法向蒋先生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以及赔偿金共计38.4万元,顺利地帮助蒋先生维护了合法权益。
在劳动争议纠纷中,案件当事人应在产生纠纷时第一时间寻找专业律师的帮助,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案件思路要清晰、案件材料要充分、案件问题要明确,这样才能运筹帷幄之中决胜千里之外。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您的权益,我的责任。若您后续需要法律服务的话,可以联系吴中律师。
吴中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