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特此说明: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目的,本案中使用的称呼、日期、金额均与原判决进行了调整,不会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一、案情简介
员工闫先生于2023年4月9日入职北京某新三板科技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闫先生担任公司Java技术工程师,合同期限为2023年4月9日至2025年4月9日,闫先生工资为3万元/月,且年底享有年终奖5万元,双方明确约定闫先生执行标准工时制,每周一至周五工作,周六日休息。
闫先生入职后一直勤恳工作,且经常为了完成公司交办的工作任务而加班,而未主动要求公司支付过任何加班工资,2024年3月,因为公司突然安排了新的项目要求闫先生处理,并要求闫先生连续工作长达半个月之久,在2024年3月20日,闫先生觉得自己身体不适请假到医院进行检查,发现自身存在多种问题,于是返回公司后和公司说明情况,并希望公司能够理解对项目增派人手,但公司以成本过高、项目本身即是闫先生个人负责为由表示拒绝。而到了周末闫先生因自身身体原因没有再继续加班,但公司却在周六不断联系闫先生要求闫先生到岗工作,闫先生明确表示拒绝,并表示自己的工作时间是周一至周五,周六周日自己有权休息,且此前的加班工资公司都没有支付,如果公司要求自己加班,公司需要将未支付的加班工资全部支付。
面对闫先生的合法合理诉求公司非但没有满足,反倒认为闫先生是不服从公司管理,且认定闫先生不能胜任岗位工作。随后公司立即于2024年3月28日向闫先生作出《解除通知》将闫先生辞退,且拒绝支付闫先生任何补偿或赔偿。
面对公司的行为,闫先生只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闫先生认为自己在职期间兢兢业业,公司解除的理由完全站不住脚,于是自己前往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但是事情却没有闫先生想的那么简单,由于闫先生是第一次自己参与案件审理,对于收集证据、举证质证等环节均不了解,加上自己本身劳动方面法律知识也存在欠缺,最终闫先生的仲裁请求未获得仲裁委支持。面对这种情况,闫先生意识到自己维权还是需要有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才行,经朋友介绍找到了吴中律师团队寻求帮助,希望我们可以帮助他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合法权益。
二、律师分析
经过对案件的分析研究,吴中律师团队认为,故本案的重点在于:1、如何认定公司解除行为违法还是合法;2、关于解除的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划分;3、如何举证。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是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本案中,闫先生需要主要证明的是公司解除的原因、解除的时间,而公司需要证明的就是解除的合法性即证明闫先生不能胜任工作以及闫先生不服从公司管理,其次公司还需要明确解除的法律依据。而在本案劳动仲裁阶段,公司明确表示其解除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但是,公司按此规定进行解除,其需要证明的是(1)闫先生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2)公司对于闫先生有进行调岗或培训;(3)调岗或培训后闫先生仍然不能胜任工作,在完成上述举证责任后,公司据此解除才可能会被认定为合法解除。但本案中显然公司是无法提供相关证据的,故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最终法院采信了吴中律师团队的主张及提交的证据,认定北京某公司对闫先生做出的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闫先生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在劳动争议纠纷中,案件当事人应在产生纠纷时第一时间寻找专业律师的帮助,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案件思路要清晰、案件材料要充分、案件问题要明确,这样才能运筹帷幄之中决胜千里之外。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您的权益,我的责任。若您后续需要法律服务的话,可以联系吴中律师团队。
吴中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