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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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员工因拒绝调岗被退回,随后被开除,律师介入一审法院改判:公司属于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

发布者:吴中律师 时间:2025年04月21日 1369人看过 举报

2025-04-21

律师观点分析

(特此说明: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目的,本案中使用的称呼、日期、金额均与原判决进行了调整,不会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一、案情简介

员工乔女士于2018年8月19日入职北京A公司,双方签署书面劳务派遣合同,约定乔女士将被派遣至北京B公司处提供劳动,担任技术支持顾问。劳动合同期限以及派遣期限均自2018年8月19日起至2024年8月18日止。双方达成一致,乔女士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10000元及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根据参与项目完成情况以及项目利润确定比例。乔女士按照北京A公司的要求进入B公司工作后,按照B公司的要求实行工作一天休息一天,岗位为轮岗制,每次工作时间为12个小时,不区分工作日及休息日。

乔女士很是珍惜自己的这份工作,因为自己的工作地点在丰台区,这样自己可以很好地兼顾工作和家庭,既能够在职场展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又能扮演好一个妻子、妈妈的家庭角色。本以为这份让乔女士很是满意的工作可以一直干下去,可是让人意想不到的是,2024年1月B公司突然单方告知乔女士,要求乔女士自2024年2月1日起工作地点由丰台区调整至平谷区,因乔女士自己也居住在丰台区,工作地点的变动大大增加了乔女士的工作成本,也延长了乔女士的工作通勤时间,考虑到家庭和孩子,乔女士决定拒绝公司这一调岗要求,双方对此未达成一致。

2024年1月30日,B公司向乔女士发送微信通知,告知岗位调整事宜,乔女士回复仍是拒绝接受调岗。2024年2月1日,乔女士到丰台区原工作地址进行上班,发现自己被B公司踢出工作系统,导致无法正常打卡考勤。因为之前就调岗一事没有达成一致,所以乔女士决定继续按照原来的工作排班表进行上班,仍是工作一天休息一天。

2024年4月27日,北京B公司向北京A公司发送《退回乔女士通知书》,载明:“2024年2月1日公司因业务调整,将该员工工作地址从丰台区调整至平谷区,薪资待遇无变化,该员工不服从工作安排,拒绝调岗,自2024年2月1日起至今未到岗工作,公司决定结束她的工作,并将其退回贵司”。

2024年4月29日,北京A公司向乔女士发送《解除通知》,告知乔女士双方间的劳动合同于2024年4月29日解除,解除事由是乔女士存在旷工严重违纪。

乔女士被告知劳动合同已解除后,对于公司做法很是不满,认为自己虽未到新工作地点上班,但一直坚持在原工作地点上班,不存在公司所说的旷工行为。乔女士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自己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4月29日应得的工资以及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

但是由于乔女士是第一次自己参与案件审理,对于收集证据、举证质证等环节均不了解,加上自己本身劳动方面法律知识也存在欠缺,最终乔女士的仲裁请求未获得仲裁委支持。面对这种情况,乔女士意识到自己维权还是需要有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才行,经朋友介绍找到了吴中律师团队寻求帮助,希望我们可以帮助她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合法权益。

二、律师分析

经过对案件的分析研究,吴中律师团队认为,公司对于工作地址的调整需要跟劳动者进行协商一致,否则劳动者有权拒绝调岗,并在原岗位继续工作。乔女士拒绝调岗后便在原工作地点进行上班,虽因公司原因无法进行打卡考勤,但只要能证明自己有正常出勤就不属于旷工。既然乔女士不存在旷工事实,那么公司以旷工进行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就无法律依据,应属于违法解除,需向乔女士支付相应赔偿金。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是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公司想要以员工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话,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公司有证据证明员工确实存在违纪事实;2、该违纪行为在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中有明确约定,且员工知情同意;3、该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的制定有经民主程序,且内容合法。

就本案而言,劳动者需要证明自己与北京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以及被公司解除的事实;而公司则应对解除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举证。庭审中,公司向法庭仅出示和乔女士关于调岗的沟通记录、平谷工作点对于乔女士缺勤的记录以及向公司的邮件反馈。想要以此证明乔女士不服从公司安排,拒绝接受调岗,甚至于长达两个月持续旷工,公司无奈下才进行的解除。但是公司的举证明显无法证明自己的解除行为合法,既不能直接反映乔女士的旷工事实,又无法证明公司有关于旷工处理的规章制度或约定,因此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反观我方,乔女士在吴中律师团队的指导下,向法院提交了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记录以及自己无法打卡考勤的手机录屏,自己进行上下班打卡的照片录像以及工作过程中和合作客户的沟通记录。充分证明自己虽被公司踢出系统无法打卡,但仍在原工作地点正常进行上班,不存在公司所述旷工事实。

最终法院认定乔女士不存在旷工事实,采信了吴中律师团队的主张及提交的证据,认定公司的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应按照乔女士的要求向其支付应得工资以及依法支付相应赔偿金。

在劳动争议纠纷中,案件当事人应在产生纠纷时第一时间寻找专业律师的帮助,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案件思路要清晰、案件材料要充分、案件问题要明确,这样才能运筹帷幄之中决胜千里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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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北京-东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2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劳动纠纷、房产纠纷、继承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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