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中律师 时间:2025年04月11日 86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特此说明: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目的,本案中使用的称呼、日期、金额均与原判决进行了调整,不会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一、案情简介
员工郝先生于2017年9月23日入职北京某公司,担任产品部总监,双方签订过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3年9月22日经协商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入职时郝先生薪资为18000元/月,从2023年1月起郝先生薪资上调为33000元/月,约定每月15日发放上一自然月工资,执行标准工时制度。
郝先生自入职以来一直勤恳工作,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及公司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即使有些时候被公司要求在休息时间进行加班工作,郝先生出于公司整体利益考虑,也充分理解并严格执行公司的工作安排。
2024年4月初北京某公司想要解除与郝先生的劳动合同,并联系郝先生进行沟通,因北京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无合法理由及依据,双方就解除及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之后因双方迟迟未达成一致,北京某公司要求郝先生说明其诉求及金额,并在2024年4月15日向郝先生邮寄了赔偿协议,协议载明公司同意向郝先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但是因为该协议中未写明郝先生被拖欠的一个月工资何时支付事宜,收到该协议后郝先生再次与公司沟通,公司明确表示签署协议不影响工资的发放,并承诺会正常发放郝先生被拖欠的工资。之后郝先生将其调整后的赔偿协议寄回给公司,公司同意按照郝先生调整后的赔偿协议盖章履行,但该赔偿协议公司未给郝先生一份。2024年4月20日,郝先生按照公司的要求办理了离职手续。
2024年4月25日,郝先生收到公司一笔金额为21万元的转账。郝先生疑惑公司为何不把剩余款项一起支付,难道存在支付受限?于是郝先生联系公司表示已经收到部分款项,并询问剩余款项何时支付。结果公司却说,不存在剩余款项,公司已经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将应支付的补偿金转到了郝先生账户。但是对此郝先生却并不理解,明明说好的是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怎么又变成了补偿金呢?而且被拖欠的一个月工资也没了着落。郝先生要求公司给个说法,结果出人意料的是,公司这时拿出了一份有郝先生签字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并声称这是郝先生与公司协商一致后签订的,其中写明了公司支付补偿金21万元,之后再无纠纷。
郝先生作为当事人面对这一情况也是诧异不已,自己从来没有见过这份协议,更不必说进行签署,那这份有自己签字的协商解除协议到底哪来的?郝先生从未见过这种情况,想要维权却也不知如何处理,经朋友推荐联系上了吴中律师团队想要寻求帮助,听完我们对案件情况的分析后,郝先生很是信任我们,决定委托我们代理其处理该案件。
二、律师分析
经过对案件材料的梳理与分析研究,吴中律师团队认为,如果真如郝先生所说,那么公司前期答应支付赔偿金是对郝先生的欺骗,而这份协商解除协议应该是公司伪造郝先生的笔迹进行的签字,目的是少赔钱。如果公司这样做的目的实现,那么公司需要支付给郝先生的就是补偿金N,而不是违法解除赔偿金2N外加一个月工资。但是,公司这样做员工也是有应对政策的,员工可以向法院申请进行笔迹鉴定,鉴定协商解除协议上的签字笔迹是否是郝先生本人签署。
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是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如果没有证据或是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就本案而言,北京某公司不想支付郝先生违法解除赔偿金,于是出示了有郝先生签字的《协商解除协议书》,想要证明自己的解除行为不违法,而是双方协商一致后依法解除的劳动合同。而我方对于协商解除协议上的员工签字提出异议,申请法院进行笔迹鉴定。如果经鉴定协议上的签字非郝先生本人签署,那么公司就要对此作出合理说明。否则该协商解除协议因系公司单方伪造,对我方不产生法律效力。公司解除行为没有合法事由,属于违法解除,需要正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且该协议对我方无效,那么其中约定的“再无纠纷”条款也不发生效力,公司拖欠郝先生的一个月工资仍需正常支付。
经鉴定程序后,结果显示《协商解除协议书》上的员工签字非我方当事人郝先生本人签署,且公司无法对此作出合理解释。因此,法院最终认定公司的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要求公司向我方当事人郝先生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以及被拖欠工资共计49万余元。
在劳动争议纠纷中,案件当事人应在产生纠纷时第一时间寻找专业律师的帮助,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案件思路要清晰、案件材料要充分、案件问题要明确,这样才能运筹帷幄之中决胜千里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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