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位中
移动华律
网站导航
吴中律师
吴中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688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北京-东城区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仍继续履行,后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吴中律师团队帮助员工成功维权

发布者:吴中律师 时间:2025年02月27日 10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特此说明: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目的,本案中使用的称呼、日期、金额均与原判决进行了调整,不会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一、案情简介

钱先生于2019年1月7日入职北京A公司,任职职位为销售部主管,和公司签署了期限为2019年1月7日至2022年1月6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钱先生的每月工资由基本工资12000元加销售提成两部分构成,工资发放形式为银行卡转账,工资支付周期为当月发放上个月工资。

钱先生自入职A公司以来,一直勤恳认真工作,没有出现过工作失误,也从未给公司造成什么重大损失。双方劳动合同于2022年1月6日到期,期满后公司未和钱先生进行续签劳动合同,但钱先生考虑到在A公司工作的福利待遇还不错,领导同事也很好相处,结合自己也没有想换工作的想法,就选择继续在A公司进行工作。2022年3月17日,钱先生曾就续签合同事宜和公司老板进行过沟通,老板明确回复要进行劳动合同的续签,并让钱先生自行联系人事部曾某,称其负责续签劳动合同事宜,钱先生按照公司要求联系曾某要求续签合同,但截止至2022年7月9日仍未续签劳动合同。

基于对公司的信任,即使合同到期后未进行续签,但钱先生仍本本分分的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无怨无悔的为公司奉献自己的价值。2022年7月7日,钱先生找到上级领导想要谈下涨薪事宜,但却遭到其上级领导的诋毁谩骂,称其跟领导谈条件、张口闭口索要利益,为人太过贪心、不知好歹等。钱先生对此很是气愤,觉得领导可以不同意涨薪,但不应因此而对他进行谩骂。后公司知晓钱先生与领导的矛盾事件后,未进行组织调解解决问题,而是强行认定钱先生不尊重领导,要求钱先生在全公司会议上进行深刻检讨。钱先生对公司这一决定自然是不服的,但也深知不能影响正常工作,所以钱先生在继续做好自己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书面告知公司自己拒绝接受这项处罚。

本来以为这事就这么过去了,可出人意外的是,2022年7月9日钱先生就收到了A公司单方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通知中载明:“因钱先生与领导产生矛盾冲突,且拒不接受公司处罚决定,未能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故公司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钱先生收到解除通知时很是惊讶,毕竟自己在公司工作了三年多,就算没有功劳那也有苦劳啊,现在就因为提了一句涨薪申请,就被公司给开了,这也太过分了。

钱先生在收到公司解除通知后多次联系公司,想要协商把违法解除赔偿这事给解决了,但公司就是拒不配合且态度极为嚣张,声称想要赔偿的话一分钱都没有。A公司的做法着实是伤透了钱先生的心,眼看通过与公司进行协商的方式是无法解决问题了,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钱先生在联系我们进行咨询后,决定听取我们的建议,于2022年8月3日以公司合同到期后未进行续签和存在违法解除为由向北京市某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2年1月7日至7月9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万元以及违法解除赔偿金12万元。

二、律师分析

经过对案件材料的梳理与分析研究,吴中律师团队认为:第一次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和劳动者应进行续签合同,如果公司不续签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劳动者不愿意续签则无需进行赔偿;如果双方均未表明续签合同与否,但实际都按照原合同内容继续履行,那么双方间劳动关系仍是存在的,此时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话,劳动者有权自合同到期次日起主张未签合同的二倍工资。此外,劳动者因涨薪事宜被领导辱骂,公司强行要求员工接受检讨处罚是不合理的,以此为由进行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毫无疑问,钱先生主张要赔偿金是合理合法的。

在案件庭审过程中,关于我方主张的劳动合同截止至2022年1月7日一事A公司不予认可,其辩称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9年1月7日至2022年7月31日。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是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现下关于有签署劳动合同一事双方均认可,但合同终止的日期是不一致的。公司主张合同终止日期为7月31日,但公司作为劳动关系中负有管理责任的一方,未提交书面劳动合同予以证明,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此外,公司还辩驳自己的解除合同行为不属于违法解除,所以不需要支付赔偿金。事实上,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公司工作,公司未提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合同,钱先生合同期满后仍在A公司进行工作,A公司未提异议且正常接受钱先生的服务、对钱先生进行管理、发放薪资,双方间劳动关系是存续的。为了证明公司存在违法解除行为,我方提供了公司处罚决定书、钱先生书面拒绝接受处罚决定的回复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钱先生与公司人事关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话录音。而公司以钱先生不接受公司处罚决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公司如果要主张行为合法就要进行举证,但在案件审理中A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解除行为的合法性及法律依据,所以确认属于违法解除无误。

综上所述,A公司既编造第一次劳动合同的终止日期,试图避免支付二倍工资的风险,又否认解除行为为违法解除进而逃避支付赔偿金。但这两项诉求均未提交有力证据支撑,应承担不利后果,即最终我方主张成立。

基于上述分析,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充足的证据和理论基础作支撑,结合吴中律师团队丰富的庭审经验,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观点,成功帮助我方当事人钱先生维护了合法权益。

在劳动争议纠纷中,案件当事人应在产生纠纷时第一时间寻找专业律师的帮助,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案件思路要清晰、案件材料要充分、案件问题要明确,这样才能运筹帷幄之中决胜千里之外。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您的权益,我的责任。若您后续需要法律服务的话,可以联系吴中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纠纷、劳动纠纷、继承纠纷、交通事故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公司之间纠纷、企业风控等业务。吴中律师为北京专职执业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东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2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劳动纠纷、房产纠纷、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