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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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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混同用工的关联企业可以主张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者:吴中律师 时间:2025年02月21日 51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特此说明: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目的,本案中使用的称呼、日期、金额均与原判决进行了调整,不会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一、案情简介

2020年8月,A公司经理胡某以A公司的名义进行招聘,王先生经面试后被胡某要求与B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劳动期限为3年,岗位为项目总监。合同签订后,王先生的日常工作接受A公司管理,B公司董事长熊某亦通过胡某对王先生进行管理,A公司与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系熊某,A公司的经理胡某也是B公司的执行董事,A公司系B公司的股东,在从事B公司工作的同时,王先生亦从事A公司的相关业务工作。B公司为王先生发放入职至2021年1月份工资,A公司自2021年2月起为王先生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不仅如此王先生发现两家公司共用一个内部系统,职能人员也是高度重合。

2023年12月30日,A公司经理胡某口头对王先生进行劝退,并通过微信问王先生什么时候写离职申请,王先生明确拒绝,认为A公司想要对他进行辞退,于是直接找到了吴中律师团队咨询如何处理和公司的争议问题,吴中律师团队在经过和王先生沟通后认为王先生提供劳动过程中,用人单位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形,而这两个用人单位也可能出现了人格混同,A公司实际上还有延时加班和休息日加班的加班费、年终奖没有支付给王先生,去年和今年的年休假也没有休完。吴中律师团队根据王先生的诉求进行前期介入,并列明了王先生需要的证据搜集清单,并告知王先生后续在B公司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果B公司后续出具了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材料,一定要注意留存好。2024年1月21日B公司向王先生发送了书面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而在此之前王先生已经按照吴中律师团队的证据搜集清单将劳动仲裁所需证据收集完毕。同时王先生也感受到吴中律师团队的专业,故继续委托吴中律师团队代理该案的仲裁阶段。吴中律师团队接到委托,延续之前的诉讼思路,迅速在网上进行了仲裁立案,最终也是因为证据充分得以胜诉。

二、律师分析

吴中律师团队经研究分析,A公司系B公司的股东且法定代表人均是熊某,A公司的员工胡某兼B公司执行董事,并且两公司在同一地点办公,王先生接受两公司的工作管理,从事两公司业务工作,王先生的劳动报酬前期由B公司发放,后期由A公司发放,社保亦由A公司缴纳,足以证明B公司与A公司在组织人事、用工管理、办公地点及财务等方面存在混同,可认定两公司系关联公司、存在混同用工的事实,因此可以在仲裁申请中主张A、B公司就仲裁申请事项对王先生承担连带责任。

部分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用工关系错综复杂,实践中经常遇到多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同时管理、同时用工的情况,对劳动者主张权利往往以法人主体的独立性相互推诿或直接将法律责任推卸给没有实际偿付能力的主体,以达到规避法律义务的目的,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关联企业对其混同用工造成用人单位认定困难的情形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认定劳动者与哪家企业建立劳动关系,还是应从事实劳动关系作出判断,不能仅凭书面的劳动合同或者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来认定劳动关系,而是从劳动者为谁提供劳动、提供的劳动构成了哪家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劳动者受哪家企业的管理等角度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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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北京-东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2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劳动纠纷、房产纠纷、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