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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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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故不发工资需支付经济补偿

发布者:吴中律师 时间:2025年02月20日 36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特此说明: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目的,本案中使用的称呼、日期、金额均与原判决进行了调整,不会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一、案情简介

2018年7月1日,钟先生入职北京某互联网公司工作。2024年5月,钟先生看到公司还没发放2024年3月份的工资,且钟先生多次找公司索要,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故钟先生准备对此申请劳动仲裁维护正当权益,于是委托吴中律师团队全权处理。

吴中律师团队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于2024年5月8日向公司发送了被迫解除通知书,之后于2024年5月8日在发函时同步申请劳动仲裁,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要求该公司支付2024年3月未付的工资12000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0000元。公司赶紧在2024年5月9日发放了钟先生2024年3月份的工资。

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7月13日作出裁决:1、公司给付钟先生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5月8日期间的工资1000元;2、公司支付钟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0000元。

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后公司再次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依然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二、律师分析

在案件钟先生委托后,吴中律师团队就对本案件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及研究,并认为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公司如果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员工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那么重点就在于如何认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即社会一般观念中的工资,也称为“薪水”、“薪金”、“薪酬”、“薪资”等,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根据劳动者劳动岗位、技能及工作数量、质量,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

未及时,意思是未在工资发放日支付劳动报酬。在劳动者已履行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日期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禁止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支付劳动报酬,也是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就是违反劳动合同,也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有权随时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

回溯到具体案情来看,钟先生于2018年7月到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清楚。诉讼中,公司主张在实际管理中采取的上月工资下月发放即下发薪制,且每月发放一次,从司法实践中看,这种下月发上月工资的做法,一般都没问题。但关键是,公司3月份的工资4月份并未发放,而是拖到了5月份才发放,明显违反了“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的规定,故法院认定公司行为构成无故拖欠,已经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未及时足额发放钟先生劳动报酬,符合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故劳动仲裁委员会、一审法院、二审法院据此判决公司支付钟先生经济补偿金50000元,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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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北京-东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2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劳动纠纷、房产纠纷、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