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中律师 时间:2025年02月17日 60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特此说明: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目的,本案中使用的称呼、日期、金额均与原判决进行了调整,不会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一、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6年7月7日入职A公司,入职时工作职位为电气工长,双方签有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张某月工资为9000元,关于张某的薪资发放形式为银行卡转账方式支付,于次月20日支付上一自然月工资。
张某自2023年9月15日起突然开始拒绝到岗工作,且不向A公司说明原因。但A公司仍为其正常依法缴纳了9月份的社会保险。
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2023年9月23日张某却通过邮政快递将解除劳动关系申请邮寄给A公司,并声称解除事由是A公司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即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其相应加班费、夜间值班费共计15万元,所以自己要求A公司支付欠发的加班费、夜间值班费以及要求A公司支付其2023年9月15日至2023年9月23日的工资,并为其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社保证明、离职证明。
A公司收到张某邮寄的材料后,及时与张某就其主张事宜进行了沟通。双方沟通后,张某仍坚持自己的主张,且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请求即为要求公司支付前述加班费、夜间值班费以及9天的工资。基于这种情形,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A公司找到了吴中律师团队,希望我们能作为公司的代理律师,帮助公司处理这起劳动仲裁案件。
二、律师分析
经过对案件材料的梳理与分析研究,吴中律师团队认为,张某的仲裁请求事项不合理,A公司无需向其支付相关费用。首先张某工作岗位实行的是综合工时制度,且张某实际工作过程中不存在加班和夜间值班事实,双方间也未约定过夜间值班的工资事宜;其次,张某于2023年9月15日至2023年9月23日未实际到岗进行工作,要求公司为其发放这段期间内的工资毫无依据。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张某为证明其存在加班、值班事实,向仲裁委提交了解除劳动关系申请附件、新华项目夜间值班表、光大项目值班表、部分考勤表、电气施工员证、高级维修电工证、晚上维修四周漆黑照片、建筑供电设备维修记录。张某承认过A公司未与其约定夜间值班工资的事实,而且就证据来看,张某出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A公司安排其进行加班的事实,需要承担相应举证不利的后果。故相应加班费不应得到支持。
A公司为了更有力的证明自己的主张,在吴中律师团队的梳理下提供了与张某签署的劳动合同,其中写明张某的岗位实行综合工时制,不存在加班情况;以及A公司关于综合工时审批制度的申请及批准书面材料,表明A公司有权执行综合工时制度;以及A公司与张某的微信沟通记录,以证明张某在工作期间无故不到岗工作,自行离开工作场所,未提供任何劳动。故,张某主张的加班费、值班费以及9天的工资毫无法律依据,A公司完全可以拒绝支付,这是合法合理的。
基于上述分析,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充足的证据及理论基础作支撑,结合吴中律师团队丰富的庭审经验,最终结果也是如吴中律师团队所判断的一样,法院认可我方相关观点,成功帮助我方当事人A公司维护了合法权益。
在劳动争议纠纷中,案件当事人应在产生纠纷时第一时间寻找专业律师的帮助,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案件思路要清晰、案件材料要充分、案件问题要明确,这样才能运筹帷幄之中决胜千里之外。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您的权益,我的责任。若您后续需要法律服务的话,可以联系吴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