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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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请假未获批擅自离岗休假,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发布者:吴中律师 时间:2025年02月12日 1248人看过 举报

2025-02-12

律师观点分析

(特此说明: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目的,本案中使用的称呼、日期、金额均与原判决进行了调整,不会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一、案情简介

苏女士于2020年7月13日入职北京某公司,工作职位为财务部主管,双方签署了期限为2020年7月13日至2022年7月12日的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苏女士的工作地点为北京市,薪资为20000元每月。在合同到期后,苏女士与公司续签了期限为2022年7月13日至2024年7月12日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苏女士的岗位以及薪资待遇均保持不变。

由于苏女士之前工作一直勤勤恳恳,公司平时也对其颇为照顾,在2023年的9月5日苏女士给公司发送邮件提出自己要请事假,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8日至9月17日,由于公司在苏女士休假这段时间刚好业务特别繁忙人手严重不足,所以公司未批准苏女士的请假请求。但有跟苏女士进行协商,公司表明待忙完这段时间后,可以安排苏女士休假,苏女士对此未进行反对。

但是在9月8日这天,公司迟迟等不到苏女士到岗上班,安排人员和其联系后被告知其正在进行休假。由于公司事先未对苏女士的请假予以批准,所以苏女士此时的擅自离岗休假实际上属于旷工,根据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员工旷工的情况下,公司有权对其进行书面警告并要求立即返岗。于是公司立即给苏女士发送书面警告以及返岗通知书,要求苏女士及时返岗工作,但苏女士对此却置之不理。

在苏女士擅自休假期间,公司共计4次给其发送书面警告以及返岗通知书,但苏女士对此均不予理会,仍然强行进行休假,视公司的规章制度为儿戏。公司的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过,员工在1个月内累计书面警告达到4次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可以进行解除劳动合同,苏女士对此项规定是知情的且员工手册上也有苏女士的签字。基于这种情况,公司于2023年9月17日向苏女士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中载明:“由于苏女士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故公司按照《员工手册》的规定进行解除劳动合同”。

在被公司解除后,苏女士认为公司是违法解除,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赔偿金140000元。但公司却认为其解除行为是合法的无需进行赔偿,为了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北京某公司找到我们,希望我们可以接受公司的委托,帮助公司处理这起案件。

二、律师分析

吴中律师团队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公司解除与苏女士的劳动合同是否违法?以及是否应该支付苏女士赔偿金?

需要明确的是公司有自主管理员工的权利,但需要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行使该权利。就请假而言,员工请假的批准权在公司,公司可以根据员工请事假的具体情形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这是公司的用工自主权。就本案而言,苏女士请事假的期间刚好遇到公司业务繁忙,公司因此进行不予批准是存在合理性的。后续事假未被批准的情况下,苏女士应当正常出勤上班,而不是不顾公司的意愿,进行擅自离岗强行休假。

从解除依据上来看,某公司向苏女士四次发送书面警告以及返岗通知书,苏女士对此均置之不理,未按照要求返岗。某公司在通知书中有明确告知苏女士,按照《员工手册》规定其不到岗行为属于旷工,公司有权进行书面警告,员工被多次警告的话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进行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在苏女士请事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岗休假,且经公司多次警告均拒不返岗的情况下,公司可以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进行解除合同。

从解除程序上来看,公司不批苏女士事假的事由是合理的,苏女士擅自离岗强行休假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公司多次向苏女士发送书面警告和返岗通知书,包括解除劳动合同时也有发送书面解除通知书,程序合法无瑕疵。

综上,某公司依据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和苏女士的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苏女士要求某公司支付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

基于上述分析,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充足的证据及理论基础作支撑,结合吴中律师团队丰富的庭审经验,最终仲裁委支持了我方观点,成功帮助我方当事人北京某公司维护了合法权益。

在劳动争议纠纷中,案件当事人应在产生纠纷时第一时间寻找专业律师的帮助,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案件思路要清晰、案件材料要充分、案件问题要明确,这样才能运筹帷幄之中决胜千里之外。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您的权益,我的责任。若您后续需要法律服务的话,可以联系吴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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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北京-东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2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劳动纠纷、房产纠纷、继承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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