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特此说明: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目的,本案中使用的称呼、日期、金额均与原判决进行了调整,不会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一、案情简介
委托人郭先生于2023年2月入职某公司,担任导演岗位,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仅签订了保密协议,约定郭先生对项目进行过程中的一切事宜进行保密,工资为每月2万元。2024年3月,公司约郭先生谈话,称最近业绩不好,希望郭先生能够不再担任导演,而是去为公司洽谈商务,郭先生予以拒绝,第二天公司人事便通过微信通知了郭先生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郭先生询问公司辞退赔偿事宜,公司称“我们之间只是合作关系,当初也没有和你签劳动合同,现在你不愿意和我们合作了,公司不需要向你支付任何赔偿。”郭先生对此难以认可,遂找到吴中律师团队进行咨询。
吴中律师团队仔细分析了郭先生的材料后,认为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郭先生每天按时打卡上班,接受公司考勤与工作安排任务,公司也为郭先生缴纳了社保,并按月发放工资。虽然双方签订的是保密协议,但其中只是基于郭先生从事工作的特殊性约定了对该拍摄项目的保密内容。吴中律师团队指出,郭先生与公司之间系劳动关系,公司除了需要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外,还需要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二、律师分析
开庭过程中公司指出系与郭先生建立了合作关系,郭先生为公司项目担任导演,双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劳动关系,系郭先生要求公司为其代缴社保,社保的费用从郭先生的报酬中扣除。另外公司还主张,该项目利润是按月回款,公司收到回款后会对利润进行分配,因此才造成了郭先生能够按月收到报酬,但这不代表双方之间构成劳动关系。
面对公司的否认,吴中律师团队出示了大量证据,包括郭先生与公司人事及其他同事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报销记录、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等;另外吴中律师团队还指出了保密协议中的一应细节,比如其中有一条正是依据劳动法进行约定的,如果双方属于合作关系,显然不应当适用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在吴中律师团队的努力下,最终法院认可了我方的主张,认为郭先生与公司建立了较为紧密的人身依附性,加上我方提供的证据充分详实,能够印证自己的主张,而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然不如我方有说服力,最终判决公司向郭先生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等共计26万元。
吴中律师团队指出,在实践中,不签订劳动合同并不等同于无法建立劳动关系,有时候公司想通过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做法来规避劳动用工风险,却可能因此带来更大的损失。无论对于公司还是员工而言,如果希望能够尽量降低自身风险,都可以及时联系专业律师进行咨询,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您的权益,我的责任。若您后续需要法律服务的话,可以联系吴中律师。
吴中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