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特此说明: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目的,本案中使用的称呼、日期、金额均与原判决进行了调整,不会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一、案情简介
委托人赵女士于2015年12月1日入职北京一家公司,担任部门经理,月薪为2万元。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1日,合同到期后续签至2023年12月1日。赵女士刚入职时工作地点在河北省涿州市,2016年调整至北京,之后一直在北京工作,2023年2月查出怀孕。
赵女士发现自己怀孕后,于2月17日告知了公司人事部门负责人,当天晚上却收到了人事部门的通知,要求赵女士于2023年2月20日前往涿州市工作,而且通知中并未明确变更工作地点的原因、工作岗位及工资福利待遇。赵女士对该变更工作地点的通知表示拒绝,并且积极与公司协商工作事宜,希望继续留在北京的办公地点上班。但是在双方未协商一致之前,公司于2月23日向赵女士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通知函中载明,因赵女士旷工(未前往涿州办公地点),公司决定予以辞退。
吴中律师团队接受赵女士的委托后,认真研究了案件经过并帮助赵女士保留了相关证据,最终仲裁委支持了我方主张,认定公司解除行为违法并要求公司继续履行与赵女士的劳动合同。
二、律师分析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国家对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三期”女员工给予了一定程度上的特殊保护,比如裁员时不得裁减三期女员工,也不得适用无过失性辞退的相关规定。
赵女士认为,公司是因其怀孕才蓄意刁难将自己辞退,鉴于双方的矛盾不可调和,赵女士委托吴中律师团队提起了劳动仲裁。团队成员与赵女士沟通后,向她介绍了可以主张的权利,确认赵女士的诉求是同意解除并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辞退的赔偿金,还是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原来的劳动合同。赵女士表示,自己原先以为被辞退只能索要赔偿,从未想过居然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在吴中律师团队成员的释明下,考虑到怀孕和生产后的工作、报销及生育津贴等事宜,赵女士选择了要求恢复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按照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不同的劳动纠纷案件侧重点各不相同,吴中律师团队提示,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在得知赵女士怀孕后立即将其调至其他城市工作,这一行为显然不符合常理且有针对之嫌;在双方未协商一致之前,公司单方面主张赵女士旷工,并就此将赵女士辞退更是于法无据。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未到期,即使已经到期,那么按照法律规定,也应当自动延续至赵女士哺乳期结束。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单方面向赵女士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属于违法辞退,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这也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义务。
在生活实践中,女员工因为怀孕、生产或处于哺乳期而被公司刁难的事情屡见不鲜,这些人中,有的像赵女士一样被公司找借口辞退,有的则是被公司逼迫主动离职。怀孕本就艰辛,员工的合法权益更不应当因其怀孕而受到歧视,如果因此而遭受公司的不公平待遇,劳动者应当勇于站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非默默辞职。如果自己维权受到限制,也可以积极地寻求律师帮助,无论是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还是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都属于员工能争取的合法权益,应当据理力争。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您的权益,我的责任。若您后续需要法律服务的话,可以联系吴中律师。
吴中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