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特此说明: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目的,本案中使用的称呼、日期、金额均与原判决进行了调整,不会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一、案情简介
钱女士于2023年5月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岗位是java研发员,工资标准:固定工资15000元+不固定提成,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劳务合同,薪资的发放均为个人转账,但在实际工作中钱女士需要每周五天,每天八小时为公司工作,工作任务亦系由公司人员进行安排,且请假、加班等均需要向公司申请。2021年8月,北京某科技公司以案外人的项目结束为由解除与钱女士的“劳务关系”。
钱女士没有得到任何赔偿,之后上网查了很多劳动法的相关知识,但还是不清楚具体应该如何维权,于是联系到了之前委托过的吴中律师团队,吴中律师团队分析钱女士与北京某科技公司建立的实际为劳动关系,该公司无法定理由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侵犯了钱女士的合法权益,遂接受钱女士的委托准备材料向北京某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律师分析
吴中律师团队作为北京专业的劳动争议解决团队,处理过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向钱女士了解完案情,当即对整个案件就作出了准确而精细的分析和判断,团队律师迅速收集好了相关的证据材料,沉着应诉。经过对全案的梳理研究,吴中律师团队认为该案胜诉概率很大,具体重点如下:
一、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虽然意思表示对于判断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会有一定的影响,但在劳动争议中,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主要还是判断双方间是否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其依据为《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故双方所签订协议的名称,对认定双方是否属于劳动关系无法起到决定性作用。
具体到本案,第一,该科技公司与钱女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第二,根据微信聊天记录、钉钉的打卡记录可以看出,钱女士实际受到该科技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第三,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钱女士主要从事的工作内容为java研发,属于该科技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可以认定双方实际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二、北京某科技公司以案外人的项目结束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北京某科技公司仅因其与案外人的项目结束而解除与钱女士的劳动关系,明显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钱女士有权要求该公司支付赔偿金。
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充足的证据及理论基础作支撑,结合吴中律师团队丰富的庭审经验,最终结果也是如吴中律师团队所判断的一样,案件成功胜诉,钱女士对结果也非常满意,这已经是她第二次委托吴中律师团队帮助她处理本案纠纷,她也向吴中律师团队表示了由衷的感谢。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您的权益,我的责任。若您后续需要法律服务的话,可以联系吴中律师。
吴中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