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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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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城区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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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单位安排在关联公司工作,工作年限如何认定

发布者:吴中律师 时间:2025年01月13日 69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特此说明: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目的,本案中使用的称呼、日期、金额均与原判决进行了调整,不会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一、案情简介

张先生于2015年1月入职北京某物贸公司,担任物流部采购员,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的劳动期限为2015年1月至2018年6月,该岗位每月固定薪资为1万元。2016年12月,北京某物贸公司发布通知要求包括张先生在内的10名员工入职北京某工业公司,双方再次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之后北京某工业公司经常将张先生派至外地采购材料,月薪未变,工作地点、工资发放以及社保缴纳的主体均发生了变化。

2018年2月,北京某工业公司人力资源部向张先生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上载明因为张先生长期无故旷工,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从2018年1月开始停发工资,并要求张先生办理离职手续。

张先生只感觉有苦说不出,明明是公司要求自己在外出差,自己也一直听从公司安排工作,结果现在公司却想以没有考勤打卡进行辞退。之后张先生通过朋友联系到了吴中律师团队,并进行了相应的法律咨询,吴中律师团队在分析完案情后一致认为该案中的北京某工业公司的解除行为应当属于违法解除,在进行初步的案件分析后,张先生当即决定委托吴中律师团队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律师分析

经过仔细的研究梳理,吴中律师团队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北京某工业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解除、违法解除赔偿金中的工作年限应当如何计算呢?

北京某工业公司无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张先生是接受北京某物贸公司的通知与工作安排,在与北京某物贸公司的劳动合同没有解除的情况下经北京某物贸公司安排与北京某工业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将北京某物贸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在北京某工业公司的工作年限,据以计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数额。

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充足的证据及理论基础作支撑,结合吴中律师团队丰富的庭审经验,最终结果也是如吴中律师团队所判断的一样,案件成功胜诉,仲裁委支持了张先生的全部请求事项。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您的权益,我的责任。若您后续需要法律服务的话,可以联系吴中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纠纷、劳动纠纷、继承纠纷、交通事故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公司之间纠纷、企业风控等业务。吴中律师为北京专职执业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东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2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劳动纠纷、房产纠纷、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