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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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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服从合理调岗,单位有权辞退吗?

发布者:吴中律师 时间:2025年01月06日 68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特此说明: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目的,本案中使用的称呼、日期、金额均与原判决进行了调整,不会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一、案情简介

刘先生入职某企服公司从事客服管理工作。双方签订了三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刘先生的工作地点为北京市。刘先生入职后,实际在海淀区公司总部工作了两年。后由于经营需要,某企服公司向刘先生送达调岗通知,内容为将刘先生调整至北京市朝阳区分公司工作,除调整工作地点外,工作内容、薪资等均无变化,并要求刘先生三天内到岗报到。刘先生接到该通知后,不同意调岗,于次日向某企服公司提出事假申请。在其事假申请未获公司批准的情况下,刘先生未到朝阳区分公司报到上班。后某企服公司两次向刘先生送达通知,要求刘先生到岗上班,并告知不到岗上班构成旷工,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公司有权将其辞退。接到通知后,刘先生仍未回岗。后某企服公司向刘先生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一份,以刘先生旷工超过10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将刘先生辞退。

刘先生不服公司的辞退决定,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裁决支持了刘先生要求某企服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5000元的请求。起诉期内该企服公司联系到了吴中律师团队,并进行了细致的咨询,吴中律师团队在分析完案情后一致认为该案中该企服公司的行为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某企服公司在听完专业的咨询分析之后果断决定委托吴中律师团队代理一审案件,不服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律师分析

吴中律师团队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企服公司解除与刘先生的劳动合同是否违法?是否应该支付赔偿金?

需要明确的是公司有自主管理员工的权利,但需要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行使该权利。就调岗内容而言,调整后的工作岗位性质、薪资、级别均未改变,仅是工作地点有所变化,但调岗后的工作地点也位于北京市内,且本次岗位的调整并不会给刘先生的工作、生活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因此某企服公司对刘先生的岗位调整,应当认定为基于企业用工自主权而进行的合理调岗行为。

从解除依据上来看,某企服公司向刘先生两次送达到岗通知书,刘先生仍拒绝到岗。某企服公司在通知书中明确告知刘先生,其不到岗行为构成旷工,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有权将其辞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在刘先生不接受岗位合理调整、连续旷工十日的情况下,某企服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从解除程序上来看,某企服公司的调岗符合合同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并已就解除事宜告知工会,刘先生也收到了公司发送的解除通知书,程序合法无瑕疵。

综上,某企服公司依据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以旷工为由解除与刘先生的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刘先生要求某企服公司支付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

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充足的证据及理论基础作支撑,结合吴中律师团队丰富的庭审经验,最终结果也是如吴中律师团队所判断的一样,案件成功胜诉。一审法院最终判决某企服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无违法之处,无需向刘先生支付赔偿金。刘先生不服判决,上诉至二审中院,二审中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吴中律师团队的庭审小结写道:劳动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其既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本民事原则,还体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身份关系属性。用人单位基于用工自主权,有权根据经营的需要,依法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和工作安排。岗位的调整基于用人单位的经营需要,没有对劳动合同约定作出较大变更,没有明显降低劳动者工资标准,岗位的调整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即应被认定为合理的工作安排。

如劳动者对岗位调整持有异议,也应依法进行维权,而非以不到岗工作的方式进行消极对抗。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是劳动者最基本的义务,旷工当然属于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无论是否有单位规章制度的具体规定,长期旷工均应视为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单位有权依法将违规劳动者予以辞退,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当然,如果劳动者遭遇不合理调岗,应当搜集好证据,积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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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北京-东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2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劳动纠纷、房产纠纷、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