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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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多年经常加班却没有加班费,能否向公司主张?

发布者:吴中律师 时间:2024年12月24日 2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特此说明: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目的,本案中使用的称呼、日期、金额均与原判决进行了调整,不会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一、案情简介

委托人赵先生于2013年4月17日入职北京一家公司,担任司机一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4月17日至2023年4月17日。入职后,赵先生的工作内容主要为担任公司高管王先生的专职司机工作。

赵先生自2014年入职以来一直勤恳工作,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及各项工作任务,且双方于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作时间为标准工时制,即公司实行五天工作制,每周六、周日休息,工作时间为8:30-17:30,其中12:00-13:00为午休时间。然而在职期间,赵先生却经常被安排在工作日、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作,但是公司并未支付过任何加班工资。

2022年1月,公司高管王先生离职后,公司认为赵先生的工作内容不饱和,于是变本加厉地要求其加班并且无故扣发赵先生的工资。对此,赵先生与公司反复沟通,但该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合理解决。无奈之下,赵先生找到了吴中律师团队,希望我们能接受他的委托,帮助赵先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律师分析

吴中律师团队接受赵先生的委托后,认真研究了案件经过,公司无故扣发赵先生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赵先生有权提出被迫离职,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并且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此外,经过对案件的分析,吴中律师团队认为,依照《劳动法》及《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因此,公司上述不支付加班费及扣发工资的行为显然是违法的,吴中律师团队帮助赵先生搜集了对我方有利的相关证据,包括劳动合同、员工手册、行车记录、公司通知、短信记录等。但是想要取得仲裁的胜利,仅有这些证据显然是不够的。在吴中律师团队的指导下,赵先生与公司人事进行了谈话并录音,从而辅助证明了赵先生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及公司确实执行标准的八小时工时制;此后,赵先生又在吴中律师团队的建议下,与曾经的直属领导王先生沟通确认了工作时间及内容,并保存了相关微信聊天记录。

结合以上证据,已经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结合赵先生的工资卡开卡银行的账户及收录明细、历史清单记录,足以证明赵先生的工资数额及公司扣发工资、欠发加班费的事实,并起草《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发送给公司。做完上述准备后,吴中律师团队方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延时加班工资9.4万元、休息日加班工资8万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万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6.7万元,共计约二十五万余元。

在实践中,频繁加班却不支付加班费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屡见不鲜,也有不少劳动者因此离职。需要注意的是,在向公司提被迫离职前千万不能冲动,而是应该深思熟虑,为自己的劳动仲裁准备好详实的、有说服力的证据,必要时可以请律师前期介入。

案件审理结束后,赵先生几度向我们表示感谢,称“准备证据太复杂太繁琐了”“如果没有委托律师,我自己真的不知道从哪里开始入手”。诉讼的过程是一场持久战,需要律师有丰富的经验、充足的耐心,对律师的专业能力和细心程度也是一种考验。无论是在仲裁委还是在法庭上,想赢得案件的胜利,分析事实、找出法律依据、提供有力证据和恰当辩论缺一不可。在与公司产生纠纷时,劳动者可以注意保留相应证据,在不知如何维权时,也可以第一时间寻找专业律师的帮助,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您的权益,我的责任。若您后续需要法律服务的话,可以联系吴中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纠纷、劳动纠纷、继承纠纷、交通事故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公司之间纠纷、企业风控等业务。吴中律师为北京专职执业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东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2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劳动纠纷、房产纠纷、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