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中律师 时间:2024年12月05日 65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特此说明: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目的,本案中使用的称呼、日期、金额均与原判决进行了调整,不会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一、案情简介
委托人陈女士于2017年3月1日入职北京一家教育培训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3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每月薪资为2.8万元。2020年2月29日合同到期后,公司与陈女士续签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终止日期为2023年2月28日。
陈女士在职期间一直认真完成本职工作,2023年2月28日双方续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并未及时与陈女士续签书面劳动合同。而在2023年4月1日,公司向陈女士口头宣读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合同到期终止为由,单方面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
陈女士在公司工作了六年之久,却突然被公司单方面辞退,而且公司拒不支付任何补偿。无奈之下,陈女士找到了吴中律师团队,希望能获得专业律师的帮助。吴中律师团队成员了解事情经过后,认为公司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辞退,应当向陈女士支付赔偿金。
二、律师分析
很多公司面临这样的情形时,都会采取一些说辞来逃避赔偿责任,比如“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了,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关系已经终止了”。那么这些说法是不是正确的呢?显然不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2023年2月28日双方续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虽然公司没有及时与陈女士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但是陈女士依然继续在公司工作,正常提供劳动直到2023年4月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的一个月里,公司并没有表示异议,那么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依然存续。此时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为由解除与陈女士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辞退,应当向陈女士支付赔偿金。陈女士在职期间月薪为2.8万元,在职时间为六年零一个月,因此公司应当向陈女士支付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共计36.4万元。
在吴中律师团队的指导与帮助下,陈女士从公司处拿到了原先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且通过微信与公司人事负责人沟通取证。在这类劳动案件中,清晰明确的证据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吴中律师团队根据陈女士提供的材料去芜存菁,汇总了能证明陈女士于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提供劳动的相关证据,并提起了劳动仲裁。在吴中律师团队充分的前期准备下,公司自知理亏,主动与我方沟通调解,并在仲裁委的主持下达成最终调解,陈女士也成功拿到了公司支付的赔偿金。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没有签署书面劳动合同更不意味着公司可以随时辞退员工。在实践中,遇到类似的事情时可以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指导,保留证据,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您的权益,我的责任。若您后续需要法律服务的话,可以联系吴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