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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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每个月都只发一部分工资,怎么维权?

发布者:吴中律师 时间:2024年11月19日 47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特此说明: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目的,本案中使用的称呼、日期、金额均与原判决进行了调整,不会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一、案情简介

委托人钱女士于2018年12月20日入职北京一家公司,担任部门设计师,工资构成为底薪加提成,其中底薪为2.5万元,劳动合同至2023年12月20日止。但是从2022年8月开始,直到2023年2月,公司都没有足额向钱女士支付工资。这半年期间,公司在应当发放薪资的时间内不发工资,而每当钱女士催促发放工资事宜时,公司都会承诺下月发放,但下月却只发放工资的一部分。公司这样的行为严重影响到了钱女士的正常生活,但是钱女士却不知如何应对公司的敷衍和拖延,最终,钱女士向吴律师团队进行了咨询,希望能得到律师的专业帮助。

吴律师团队了解情况后,提醒钱女士保存好和公司之间的微信沟通记录与银行流水支付凭证,并帮助钱女士梳理、筛选了能够充分证明我方观点的证据。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后,吴律师建议钱女士向公司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主张因公司无故拖欠、扣发钱女士的劳动报酬,导致钱女士被迫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同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与经济补偿金。

二、律师分析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因此,足额、及时地按月向劳动者支付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当公司违反这种法定义务时,法律也规定了劳动者的救济途径,即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当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时,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庭审过程中公司辩称,因为疫情期间公司效益不好,所以被迫只能和员工协商暂时迟发、少发工资,钱女士的说辞系无中生有,而且公司也没有完全不发工资,已经充分考虑了钱女士的工作情况和生活花费需求。吴中律师团队指出,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本案中,虽然公司主张自己系因疫情经营困难,才被迫与员工协商迟发、少发工资,但是却没有经过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的法定程序,而且迟发、少发工资的周期也早已超过了30日。

经过激烈的庭审辩论,加上吴律师团队前期已经指导钱女士进行了充分的取证,公司的主张在这些证据下显然难以令人信服,最终仲裁委支持了我方主张,判决公司向钱女士支付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共计二十五万元。

在日常的工作中,如果公司无故欠发员工工资,员工也可以选择在职仲裁。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员工提出被迫离职,最佳的解决办法是在向公司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之前即保留相应的证据,否则公司很可能在收到通知书后取消了员工系统权限,给员工维权增加困难。除此之外,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表述需要相对规范,证据的搜集也应当尽量全面且有针对性,否则可能会将自己置于不利境地。遇到这种情况时,员工也可以选择及时咨询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更好地与公司沟通并保存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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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北京-东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2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劳动纠纷、房产纠纷、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