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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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发布者:吴中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21日 105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原告将丰台区镇国寺北街X室房屋租赁给被告,租期为两年,月租金l万元,2018年1月14日合同到期,双方续签《租房协议》并将月租金调整为1.2万元。原告于2019年3月14日到达出租房向被告催要房租,发现被告已经搬走,截止至2019年3月14日被告共拖欠原告4.8万元房租。被告为了躲避支付房租,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搬家,其行为已经违反《房屋租赁合同》第十条,构成违约责任,需要支付给原告违约金1.2万元。截止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未支付以上费用。同时,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原告将自己拥有的16瓶酒及酒柜放于出租房屋内,因不方便搬动一直未搬出。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搬家,同时将原告放于屋内的16瓶酒及酒柜全部搬走,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双方于2016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租房协议》,对租金和租期进行了调整,故双方租赁关系成立。被告承租原告名下房屋,应如约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现原告主张被告欠付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3月14日的租金,被告认可自2018年11月15日欠付租金的事实,主张实际居住涉案房屋的为其前岳父,其前岳父于2018年10月中旬搬离涉案房屋并通知了原告,但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3月14日的租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自2016年起一直租住在涉案房屋内,《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通过签订《租赁协议》续租房屋,故《租赁协议》为《房屋租赁合同》的延续,原租赁合同的相关条款对双方仍有约束力,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房屋租赁合同》后附房屋交割清单及《租房协议》中并无酒柜及16瓶酒的相关记载,原告亦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酒柜及16瓶酒在涉案房屋内且为被告拿走,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酒柜及16瓶酒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原告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3月14日的房屋租金48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原告违约金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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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北京-东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2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劳动纠纷、房产纠纷、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