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中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29日 62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经过吴中律师团队不懈努力
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XXX最终被释放
2020年11月16日,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XXX刑事拘留,并羁押于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看守所。
事情起因系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双方发生口角,随后对方因手部骨折报警至派出所。但XXX明确表示自己没有与对方产生肢体接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以及在会见过程中XXX的描述、和公安机关办案民警的沟通,可以看出XXX是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是符合取保候审的必要条件的。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XXX涉嫌的是故意伤害罪,但其并无主观故意,并且其在归案后主动交待事实经过,并愿意尝试与被害人沟通和解,以便赔偿其相关损失,力争达成谅解协议。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也不会妨碍本案侦查程序的正常进行,更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性。
吴中律师团队在接受XXX的妻子委托后,立即会见XXX,和公安机关积极沟通,并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最终得到公安机关及检查机关的认可,成功将XXX办理取保候审并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