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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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吴中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8日 2785人看过 举报

2020-08-28

律师观点分析

  1.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于20190620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90620日至20220619日,担任的职位为人力资源部高级组织发展经理,税前每月基本工资为人民币46,000.00元。

    原告自入职以来一直勤勤恳恳认真完成工作,获得其他同事及领导的一致认可及好评,但20191209日,被告经理的忽然通知原告,称:“原告没有通过试用期,现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20191210日,被告经理给原告出示《新员工试用期评估表》原告此表分数过低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原告对此不予认可,并已邮件形式书面向被告提出,但被告不予理会,仍于20191218日以原告试用期未通过为由,单方面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

  2. 案例点评

    吴中律师代理原告,本案法律关系较为清晰,被告的行为亦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以原告试用期未通过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被告解除双方劳合同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原告不符合录用条件。

    因此,根据其实际情况,本案中原告并未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而是主张恢复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最终仲裁委及一审法院均支持了原告的诉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双方劳动合同。后续原告亦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期间的全额工资。

    本案中,关键点是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及案件诉求的确定,选择最适合当事人的诉求,才能使其利益最大化,更好的维护合法权益。

擅长婚姻家庭纠纷、劳动纠纷、继承纠纷、交通事故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公司之间纠纷、企业风控等业务。吴中律师为北京专职执业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东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2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劳动纠纷、房产纠纷、继承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1110120********27 婚姻家庭、离婚、劳动纠纷、房产纠纷、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