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中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7日 80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申请人于2015年11月09日入职北京XXX有限公司,合同期限至2018年12月25日止。2017年11月接到公司人事通知称“公司变更名称需要重新签订合同”,于是申请人与北京XX有限公司即被申请人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自2015年入职以来一直担任司机职务,且实际办公地址自2016年来一致为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新建开发区金盛大街2号院。
按照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0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员工手册》之相关规定,申请人执行标准八小时工时制;公司实行五天工作制,每周六、周日休息;工作时间为:8:30-17:30,午休时间12:00-13:00。公司每月25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上月工资。
申请人自2015年入职以来一直勤恳工作,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及被申请人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且申请人经常被安排在工作日、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作,但被申请人从未支付过任何加班工资。申请人亦从未享受过任何年休假。
因被申请人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申请人与2020年03月23日向被申请人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
案例点评
本案中吴X律师代理申请人。本案中申请人主张了工资差额、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本案的关键点在于申请人如何证明加班事实及工龄延续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之相关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申请人在吴X律师的指导下搜集并提供了录音、车辆行驶记录、车辆导航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准确的证明了自己的加班事实。针对工龄延续问题亦进行了取证提交了相应录音证据,并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公司规章制度等成功获得仲裁委的认可和支持,最终胜诉。
本案中,分清举证责任,提前准备搜集相应证据,才是案件能否胜诉的关键,律师的重要性及专业性由此可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