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西安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翟XX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安XX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西安XX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XX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由上诉人西安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