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法276条之1)【4】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8000元以上的;
2.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符合上述数额标准,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造成严重后果”,刑期三年至七年:
1.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2.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