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翠玲律师

  • 执业资质:1130120**********

  • 执业机构:河北德公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公司法经济犯罪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抢夺罪最新立案标准

发布者:王翠玲律师|时间:2020年10月09日|分类:刑事辩护 |3555人看过


抢夺罪(刑法267条)【1】【2】

(一)抢夺价值人民币2000元为“数额较大”(特殊情形为50%),或者2年内3次抢夺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二)抢夺骗价值人民币5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3-10为50%,属其他严重情节),或者致人重伤、自杀的,刑期三年至十年;

(三)抢夺价值人民币3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3-10为50%,属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或者致人死亡的,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


特殊情形:(1)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2)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4)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5)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6)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7)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8)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9)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10)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