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翠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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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公司法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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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最新立案标准

发布者:王翠玲律师|时间:2020年10月09日|分类:刑事辩护 |740人看过


盗窃罪(刑法264条)【1】【3】【17】【44】

(一)盗窃价值2000元为“数额较大”(特殊情形(1-8)为50%),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二)盗窃价值6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3-9)为50%,属其他严重情节),刑期三年至十年;

(三)盗窃价值4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3-9)为50%,属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


特殊情形:(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9)入户盗窃的或携带凶器盗窃的。


盗窃未遂,以数额巨大“6万元”的财物为目标的,以珍贵文物为目标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立案追诉。

着手实施盗窃油气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盗窃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1)以数额巨大的油气为盗窃目标的;(2)已将油气装入包装物或者运输工具,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三倍以上的;(3)携带盗油卡子、手摇钻、电钻、电焊枪等切割、打孔、撬砸、拆卸工具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


盗窃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五件同一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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