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翠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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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公司法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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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最新立案标准

发布者:王翠玲律师|时间:2020年10月09日|分类:刑事辩护 |16910人看过


诈骗罪(刑法266条)【6】【12】

(一)诈骗价值7000元为“数额较大”,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二)诈骗价值7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为6万元,属”其他严重情急),刑期三年至十年;

(三)诈骗价值5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为45万元,属“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


电信网络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分别属“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7万元”(电信诈骗3万元)的财物为目标的,立案追诉。


特殊情形:(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属于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的。(7)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8)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9)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10)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11)电信网络诈骗,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12)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1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电信网络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一般为8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属“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电信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1.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500人次以上的;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5000次以上的。有上述情形,数量达到相应标准10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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