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河北省各中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管辖标准重大调整
关于调整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公告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调整河北省、河南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自今年10月1日起,河北省内各中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管辖标准调整如下: 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河北省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河北省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责编:张璇 刘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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