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员工自2000年2月起连续在4家工资工作,4家公司的股东均有交叉,控股股东存在联系,属于关联企业。员工在最后一家公司工作期间,该公司未发放员工8个月的工资,员工以此为由辞职并申请劳动仲裁、后又起诉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各类工资。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员工的工龄自2000年2月起算,员工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为7万元/月。
本案结果:仲裁对员工的所有请求都不支持;一审法院判决单位支付工资约65.7万元、经济补偿金约23.4万元;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单位单位支付工资约65.7万元,改判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约75.5万元。
二、本案点评
本案中员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出离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较为特别的一点在于员工的工龄起算时间在2008年之前,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三款的规定,在法院认定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经济补偿金应分段计算,即应以2008年1月1日为时间界点,分段计算2008年之前以及2008年之后的经济补偿金,其中2008年1月1日之前的经济补偿金应以当地规定的标准计算,2008年1月1日之后的经济补偿金则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标准计算。
本案中,员工的工资明显高于当地上一个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因此,其2008年之后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以当地上一个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为基数计算,且补偿不超过12个月。而对于该员工2008年之前的经济补偿金,依照当地的规定及本案情况,则应是以7万元为基数,补偿年限则自员工入职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12月31日,共计8个月,按此标准计算出的2008年前的经济补偿金共计56万元。
本案一审法院在判决时,因未对于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因此,2008年之前的经济补偿金仍采用2008年之后的计算标准,因此判决的经济补偿金金额仅占实际单位应支付金额的三分之一。后经二审法院审理,最终改变了经济补偿金的判决。
三、律师观点
在实践中,员工工龄自2008年前起算的情况时有发生,而一般这样的员工,其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可能较高,甚至出现超过当地上一个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情况。在此情形下,如果属于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那员工应特别注意可能要对经济补偿金进行分段计算。对于单位而言,也应注意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是否存在需要分段计算的问题,以避免未来可能发生的诉累。
[注1]本案案号:(2019)沪01民终15569号
[注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注3]《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