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员工自2010年5月进入公司,担任财务岗位,自2013年8月1日起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于2016年6月通知员工,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辞退员工。员工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共计近7万元。公司辞退员工后已撤销财务岗位,并将工作外包给兼职的退休人员。最后,仲裁认为单位违法解除,支持员工的全部请求。
二、律师点评
本案中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辞退员工,仲裁认可了公司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理由,但仍认为公司违法解除。究其原因,乃是在于公司对于法定的解除理由只知其一、不知其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解除的三项情形看似简单,实际有着非常高的程序要求及证据保留要求。公司在实际运用这条中的各项情形解除时,往往顾此失彼,最后落得违法解除的结果。以本案而言,公司辞退员工的原因在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该理由虽成立且有证据证明,然后,法律规定,在该情形下,公司还需要经过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不成的程序要求,否则仍属违法解除。而本案中公司正是因为未经过该程序,最终虽解除的实体理由成立,却仍被认定为违法解除,而被仲裁裁定需要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三、律师建议
公司辞退员工应按照法律的规定。但在具体辞退中,应特别注意法律对于辞退的程序、实体的要求,并注意不同程序中保留证据,比如,像本案中的辞退理由,即应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不成、最后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支付一个月工资等方面收集证据,从而降低违法解除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