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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有哪些?是否需要赔偿或补偿?

发布者:李轶律师|时间:2020年09月26日|分类:合同纠纷 |2212人看过


前言

      试用期内员工被单位辞退,是否能获得赔偿或补偿?这个问题的答案取决于单位辞退的理由是什么。


试用期内的辞退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这条规定意味着:

       1、试用期内,单位能解除的理由仅有三种: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除了上述的三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能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否则应承担违法解除的责任;

       2、单位以上述理由辞退的,应当向员工说明理由,即一般应有解除通知且明确载明是属于上述哪一种理由。


试用期辞退后的补偿

       根据前面提到的单位辞退理由不同,对于员工的补偿或赔偿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形:

       1、试用期内,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辞退员工的,无需因解除向员工支付补偿或赔偿;

       2、试用期内,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辞退员工的,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且依据本项解除,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员工,若不提前书面通知要立即解除的,除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另行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3、试用期内,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而辞退员工的,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且依据本项辞退,单位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员工,若不提前书面通知要立即解除的,除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另行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4、试用期内,单位并非以上述三种情形辞退员工,或者虽然以上述三种情形辞退员工、但却没有证据证明上述三种情形实际成立的,员工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金额为经济补偿金的2倍),或是要求单位恢复劳动关系并在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基础上要求单位支付自劳动仲裁立案之日起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止的工资。


结语

        对于员工而言,面对单位在试用期内的辞退,应及时做好证据收集的工作,包括劳动合同、单位的解除通知、工资是多少、上班情况、入职时间等。

       对于单位而言,在试用期内要辞退员工的,也应在辞退前收集本文所提的法定解除事由的证据,其中有些证据,应是在招聘录用前便开始准备,比如录用条件是什么、员工是否签收、符合录用条件的判断标准是什么等,并及时在试用期内以合法的理由和程序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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