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永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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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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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XX、郭XX占有保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永福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7日 17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郭XX因与被上诉人郭XX占有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2019)冀0724民初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XX、被上诉人郭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XX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2019)冀0724民初343号民事判决,并发回重审或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认为,郭XX提交的不动产权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的证明,故郭XX现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在郭XX的诉状中,其陈述是通过合法途径继承了郭XX的房产。郭XX是郭XX的哥哥,但是郭XX却是郭XX丈夫田XX的前妻。在郭XX和田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有一子,名叫田X。同时,田XX还有一亲生父亲,名叫田X。本案诉争的位于沽源县的房产,系郭XX与田XX离婚后,由田XX的父亲田X出资购买,即使该房产登记在郭XX的名下,但是该房产最起码也是郭XX与田XX的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郭XX的婚前个人财产。虽然郭XX已经与田XX离婚,失去了对田XX财产部分的继承权,但是田XX有自己的亲生父亲、亲生儿子,他们作为田XX的法定继承人,同时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在田XX死亡后,其父亲和儿子就具有了继承权,无论如何也不会轮到郭XX来继承该房产。因此,郭XX并不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房产产权,完全是通过非法途径所取得。现田XX的儿子作为法定继承人居住在其父亲生前所遗留的房产内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而郭XX作为田XX儿子的法定监护人,为了照顾未成年人和被监护人共同居住在一起也完全合情理。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该房产为郭XX的房产认定事实不清,判令郭XX搬出该房屋适用法律错误。二、一审判决审理程序违法。一审判决认为,关于郭XX是否存在侵占行为,虽然郭XX在开庭时陈述现不住在涉案房屋居住,但在庭后向其询问核实陈述现住的居住地是沽源县,即该涉案房屋,故认定郭XX居住在该涉案房屋。郭XX认为,一审判决这一认定程序违法。上诉人确实有时和孩子在该涉案房屋居住,有时和自己的父母一块居住,但是不管在哪里居住,这些只是庭下和主审法官闲聊的话语,不能够作为人民法院定案的依据。因此,一审判决审理程序违法。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程序违法,判决结果侵害了郭XX父亲及长子的合法继承权,维护了郭XX的非法利益。为维护郭XX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提出上诉,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郭XX答辩称,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郭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从原告所有的房屋内搬出;二、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三、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法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法院认定如下:1、位于沽源县的房屋原所有权人为郭XX。郭XX去世后,该房屋作为其遗产应由其父亲郭XX、母亲梁XX共同继承。又因郭XX、梁XX在尚未实际取得遗产时后于郭XX死亡,郭XX应继承郭XX的遗产份额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郭XX,梁XX应继承郭XX的遗产份额转移给她的合法继承人郭XX、张XX。被继承人郭XX的转继承人张XX书面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郭XX的上述遗产的转继承权,因此,被继承人郭XX的上述遗产(春宇园小区4幢3单元601室房屋)由其转继承人郭XX即原告一人继承;2、冀(2018)沽源县不动产权第XXX号不动产权证书记载沽源县房屋的权利人为郭XX,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故原告现为该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3、庭审时原告表示放弃其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行使,不仅要证明请求权的主体为原占有人,而且还要证明对方有侵占行为或事实,且侵占行为的结果导致原占有人丧失占有。本案中,原告提交的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权利人为郭XX,依照法律规定,不动产权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故郭XX现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被告郭XX虽辩称房屋是田XX的父亲购买,应为田XX所有,房子应该是田X、田X还有李XX有继承权,但其提交的证据均不能直接证明上述房屋的所有权人系他人,故对被告的该辩称理由法院不予认可。关于被告是否存在侵占行为,虽被告在开庭时陈述现在不在涉案房屋居住,但在庭后法庭向其询问核实时她陈述现在的居住地址是沽源县平定堡镇春宇园小区4号楼3单XX,即案涉房屋。故认定被告现在涉案房屋居住。因其对该房屋没有合法取得,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所有权人即原告有权请求被告返还原物。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从涉案房屋搬离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郭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从沽源县房屋处搬离,并将该房屋返还原告。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根据涉案《不动产权证书》的记载,坐落于沽源县的房屋为权利人郭XX单独所有。现郭XX主张其有权占有涉案房屋,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对于郭XX的该项主张,本院难以支持。郭XX的其他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郭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郭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刘永福律师,大学毕业后高分通过司法考试。执业三年来,竭诚为每一位当事人服务,获得一致好评。曾代理周某某无罪案、孟某杀人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8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犯罪、民间借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