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题目所显示的,如何有效地为诈骗犯罪中的主犯进行辩护?笔者亲办过如下的案例,案件的主要情况是这样的: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5月至7月期间,由被告人王XX担任业务组长、被告人蒋X、王XX、方XX、代X、谭X等人担任业务员,共同在钱某(另案处理)所设立的苏州A有限公司内,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联系被害人,以高价收购藏品文物为诱饵将被害人骗至苏州A有限公司进行虚假的藏品交易,再以被害人持有的藏品须进行鉴定为由骗取被害人高某乙鉴定费。鉴定公司收取每单鉴定费用1000元至1200元后,剩余钱款以现金方式交给钱某,钱某扣除相应提成后,交由刘某(另案处理)分配给组长王XX,再由王XX按照相应提成比例交给业务员。同时被告人蒋X以讨要垫付款的名义,单独诈骗被害人曹某、伍某。被告人王XX以帮被害人继续拍卖的名义,单独诈骗被害人温某。至案发,被告人王XX共计参与诈骗17起、骗取钱款金额380200元,被告人蒋X共计参与诈骗7起、骗取钱款金额219400元,被告人王XX共计参与诈骗5起、骗取钱款金额77100元,被告人方XX共计参与诈骗3起、骗取钱款金额72200元,被告人代X共计参与诈骗3起、骗取钱款金额53800元,被告人谭X参与诈骗1起、骗取钱款金额15000元。
案件被公安机关侦破后,犯罪嫌疑人蒋某家属即委托笔者为蒋某进行辩护。
被告人蒋X,男,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2018年X月X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刑事拘留,2018年X月X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X看守所。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XX、蒋X、王XX、方XX、代X、谭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者共同诈骗他人财物,六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王XX、蒋X、王XX、方XX的犯罪数额属巨大。被告人代X、谭X的犯罪数额属较大。在共同犯罪中,六名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蒋X、王XX、方XX、代X、谭X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X、王XX、代X、谭X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
笔者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当事人家属解释相关法律法律的规定,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且按照程序及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等其他材料。在多次会见以及阅卷之后,笔者逐渐形成了辩护思路。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主要辩护意见如下:1.综合全案事实看本案犯罪构成更符合合同诈骗罪的规定,应构成合同诈骗罪;2.本案整个犯罪过程是以公司名义行骗,被告人蒋X以员工身份参与其中,应认定系单位实施犯罪,被告人蒋X系参与犯罪的员工;3.被告人蒋X在本案犯罪行为中并不是起主要作用,应当属于从犯,依法从轻处罚;4.被告人蒋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能认罪认罚,希望从轻处罚。
最后辩护人的辩护取得较好的效果,根据相关规定及犯罪事实,法院最终作出判决,各犯罪嫌疑人均表示服从判决,未上诉。
律师意见:并不是所有的犯罪都会面临痛苦的后半生,勇敢地面对自己的错误,积极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才是重新面对社会的正确之道。
姜晴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