毋庸置疑,现代社会有越来越多的年轻人涌向高速发展的城市,他们勤劳、努力,希望通过自己勤劳的双手获得劳动报酬,过上更好的生活,但同时因为家长不在自己身边,少了一些约束力,所以他们行事会比较冲动给,容易与同事之间发生口角,今天就让我们来看一看姜晴律师承办的一个案例中,因琐事在工厂与同事发生纠纷的,法院支持了受害方哪些赔偿请求呢?
原告:小A,受害者,年仅19岁,被告:小李,施害者,85后。2019年7月12日晚,被告在吴中区临湖镇XX公司与原告因工作琐事发生口角,被告手持零件砸原告头部,原告至苏州市医结合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236.43元。2019年7月23日,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临湖派出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罚款500元。
原告在接受临湖派出所询问时陈述,7月12日早上7点左右,其在厂里干完工作趴了一会,被告以为其睡觉向领导举报。到了晚上10点左右,被告和别人聊天说其睡觉,双方因此发生口角。之后,被告拿起零件往其头部砸,其头顶被砸了一下,被告又拿起板凳要砸,其掏出电话报警,被告放下板凳跑掉了。
被告在接受临湖派出所询问时陈述,7月12日早上8点左右交班的时候,其看到原告在睡觉,其和组长说了该情况。12日晚10点左右,原告过来找其说其不应举报,被告的态度很差,并且骂人,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其忍不住,从旁边操作台上拿了一个铝合金的零件往原告头部砸了一下,之后原告躲到他人身后,其见原告不再骂,其就没有再打人。
案外人XX在接受临湖派出所询问时陈述,被告向领导告状说原告上班时间睡觉。7月12日晚10点左右,原告问被告为什么打小报告,之后双方发生口角,被告生气拿起铝合金零件往原告头上砸了一下。
审理中,原告提供了加油站的发票、往来于江苏与枣庄的高速收费发票,证明双方发生纠纷后,原告家人从枣庄至苏州处理原告看病等事宜产生的费用。对此,被告不予认可。
法院意见: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被告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告使用零部件打原告头部致原告产生损失,被告对此存在过错,应予赔偿。经核,原告产生医疗费1236.43元,被告没有异议,应予赔偿。交通费应系受害人或陪护人员因就医产生的实际费用,原告提供的加油及高速发票并非因原告就医期间产生的费用,本院难以据此认定原告的交通费损失,但考虑到原告就医必然产生相应的交通费用,本院结合原告的就诊情况予以考虑原告的交通费支出,经核,被告认可的500元在交通费的支出合理范围内,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应赔偿原告医疗费1236.43元、交通费500元,合计1736.43元。
由法院的判决结果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受伤所发生的医药费法院是全额支持的,但是由于原告亲属往来高速费用并非原告就医期间产生的费用,所以法院并没有全额支持,仅考虑了医院与原告居住地的距离支持了合理的交通费用,当然这也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表现。
所以,并不是受害者所有发生的费用都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必须要是合理的费用。这些法律知识您学会了吗?如果还有不懂的问题,您可以致电苏州姜晴律师18068032706。
姜晴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