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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XX厂、云南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安芳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7日 5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禄丰XX厂因与被上诉人云南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法院(2019)云0321民初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实际履行的是口头协议还是书面合同,须追加案外人刘XX参加诉讼方能查清。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马龙县人民法院(2019)云0321民初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马龙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禄丰XX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3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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