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9)冀10民终4749号
原被告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张某自收房之日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张某房屋存在漏电等问题,且部分问题系在收房之时便予发现并提出,但长时间未予合理解决。涉案房屋不具备交付条件,业主不应支付物业费,物业费应由开发商支付。涉案房屋因外房脊斜位、门窗变形、排污泵不工作、地下室等电位未连接地线端子等问题,不能居住,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求减低物业费
法院认定:
该房屋不具备交付条件,其不应缴纳物业费。其未在该小区居住生活,一方面是客观上未充分完全地享受了物业服务利益,要求降低物业费,另一方面是不产生生活垃圾,物业公司诉请的生活垃圾处置费不应支持。该小区众多业主以物业服务较差拒交物业费,原告起诉至法院,以及该小区业主私搭乱建、车辆被砸的事实也表明原告所提供给小区居民的物业服务确存在一定程度的瑕疵,其应收取的物业服务费用应适当予以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