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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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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离婚在本村空挂户是否享受村民待遇?村委会有权决定!

发布者:高建权律师|时间:2020年02月24日|分类:婚姻家庭 |1120人看过


案情简介:案号(2018)冀10民终1188号

原告付某与被告王某2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王某1系付某与前夫所生。2013年二原告户口迁至被告所在的乃自房村。2014年,该村对新增人口进行补分承包地,二原告分得4.4亩。2014年2月10日,原告付某与被告王某2离婚。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返还二原告4.4亩的承包地。

法院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是否应当返还二上诉人承包地4.4亩。乃自房村于2010年4月25日制定村规民约,其中有“离婚后,原户籍不是本村的,应当及时将户籍迁出,无论是否迁出不再享受村民待遇”的规定。上诉人作为乃自房村村民,应当知悉上述村规民约。2016年10月20日,乃自房村两委班子形成会议记录,离婚人员不享有村民待遇。2016年10月22日村民代表会议记录亦就该问题要求按照村规民约执行。2017年12月28日,乃自房村委会出具证明,称2014年分地时不了解付某与王某2离婚的事实,所以在分地时错误进行了登记,因现在王某2已经再婚,所以原分给付某、王某1的土地顶补给王某2现在的妻子。关于村民待遇,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上诉人的诉请,与上述村规民约的规定相悖,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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