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建权律师

  • 执业资质:1131020**********

  • 执业机构: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因果关系未达到盖然性,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发布者:高建权律师|时间:2019年05月15日|分类:交通事故 |338人看过


高建权律师最近办结一起交通事故索赔案件,2017年1月1日晚9时左右,天气大雾,梁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北京市通州区某路段桥上时,与停在路中间的小型货车相撞。因雾大梁某担心后车与其相撞发生二次事故。于是将车前移至路边,此时发现路边停放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苑某驾驶)。梁某停车过程中,发现与其相撞的货车逃逸。梁某在打报警电话时,远处开来一辆越野车,司机下车后说梁某撞人了,并在路边沟渠里面发现受伤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司机苑某。此次事故经交通部门调查无法确定责任,出具《事发证明书》,后苑某将梁某及作为车主的梁某起诉,要求赔偿60余万元。高建权律师接受代理后,调取了交通部门案卷,详细查阅了询问笔录,照片。听取了委托人的陈述,并在委托人的带领下。3次前往事故现场,通过模拟事故现场等方式,基本对事故过程进行了还原。并形成10余页的答辩意见。本案历经4次庭审,通过运用举证责任、法律推理、常识推理、痕迹比对等相关手段。最终法院采纳了高建权律师的意见,驳回了苑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书详见裁判文书网,案号2017)京0112民初36792号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